法律法规上的“成文规定”形同虚设,“不成文规定”反而更有实际效力,“明规则”明显敌不过“潜规则”,公职岗位一再沦为领导干部解决子女甚至“七大姑八大姨”等亲属就业的“自留地”,这当然算不上是什么稀罕事,而是此前许多类似的“萝卜招聘”、“量身定制”事件,均已反复证明了的一种普遍现象。
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的各种“不成文规定”,何以会在事业单位岗位的招聘过程中大行其道?直观来看,这首先当然与作为明规则的“成文规定”本身不够严格严密直接相关。这集中体现在,相比公务员录用,目前我们针对事业单位招聘的相关管理制度,实际上要明显滞后许多,不仅许多基本制度严重匮乏,而且既有制度也十分粗陋、存在大量“漏洞”。如并没有像《公务员法》那样针对所有事业人员的专门基本法律以及相关的严密配套法规;而具体到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管理、考核标准上,更是如此。如依据现行规定,公务员录用只能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而事业单位招聘,则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至于事业岗位的具体选拔标准,更是没有公务员那样的明确统一标准。
当然,“领导子女安排就业”之类“不成文规定”之所以盛行,若进一步站在更宏观的反腐角度来看,归根到底的真正原因显然还在于,“选人用人”这种十分重要和核心的公共权力,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制约监督,仍没有真正被“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方面,并没有充分形成确保“不能腐的防范机制”。比如,在广东兴宁,仅凭“市里主要领导表过态”的“不成文规定”,便能轻松绕开所有成文规定,权力明显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自然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也没有充分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现实中因“用人腐败”而被追责的事例并不多见,往往也就是在轻描淡写的“失误失察”名义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