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万元买官被骗案” 仍有未竟之问

2013年03月01日 08:09   来源:西安晚报   许斌

  在北京做石油化工生意的邹焰焰,自称是中央某高官的同学,可以花钱让正厅级升副省级、副局级升正局级,以此骗得受害人王某600万元。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以诈骗罪判处邹焰焰有期徒刑15年,并认为王某意图通过违法方式实现相关人员职务晋升,被骗的600元不应返还,被查封的涉案资产将变卖后依法处理。(2月28日《新京报》)

  法院以邹焰焰将大部分钱款用于以个人名义购置房产、公司日常经营、偿还个人债务及澳门赌博所用,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涉嫌构成诈骗罪,这是条理清楚的。然而,据邹焰焰说,还有一部分钱款用于办理请托事项。如果属实,显然在诈骗罪之外还同时涉嫌构成行贿罪。与之对等,邹焰焰究竟请托了谁?对方也涉嫌构成受贿罪。

  王某给邹焰焰600万,属何种性质?如果只追究邹焰焰的诈骗罪,王某就单纯是受骗者。必须在对邹焰焰的资产处理完毕后,综合其所有债务,按一定比例将王某被骗的600万退还。如果同时追究邹焰焰的行贿罪,则王某与邹焰焰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一并涉嫌构成行贿罪。如果罪名成立,那600万就是赃款,不应返还。

  在行贿罪以外,还必须继续追问:王某究竟请托邹焰焰为哪两位朋友办理升迁?这600万元究竟是谁的钱?如果这600万元是王某的钱,主动拿出来为他的两位所谓朋友办理升迁,是特殊形式的赠送,且那两位朋友明显已经是正厅、副局级的公职人员,他们这就涉嫌构成受贿罪。另一种情况,这600万元本身是那两位所谓朋友的,委托王某办理升迁。600万可不是小数目。单凭公职人员合法的工资收入论,那几乎是天文数字。为此,必须调查其财产来源。如果系腐败所得,那还必须另案追究。即便是合法收入,也如上述,可能一并涉嫌构成行贿罪,不仅要没收钱款,还要追究法律责任。纵然邹焰焰没有真正办理升迁事项,就是赤裸裸的诈骗,这两个公职人员可以追讨回钱款,但必须承担纪律责任,自然应失去继续出任公职的资格。

  现在,只以诈骗罪名判处邹焰焰有期徒刑15年,同时没收这600万元,既不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甚至连王某究竟为他的哪两位所谓朋友办理升迁,以及邹焰焰究竟办理了请托事项没有,究竟请托了哪个部门、哪个人等等都不予追究,那是典型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是,必然造成恶劣影响。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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