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悔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遭拒。近日,在耀州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男方成功要回了为结婚东拼西凑借到的2万元彩礼钱。(6月3日《华商报》)
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听到因为“彩礼”闹得不欢而散,甚至对簿公堂的案例,此案通过办案法官的努力,似乎已经划上了一个句号。一方面,为男方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涉事双方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及时化解,避免了进一步升级恶化。
不过,仔细分析一下此案中的相关细节,却发现并非普通的婚约财产纠纷那么简单。从法律的角度讲,婚姻诈骗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求:一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三是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从该案来看,虽然张澜澜(化名)及其家人并未虚构事实,但在与赵辉(化名)婚约未解除前,其父亲已答应了她与另一名男子的“婚事”,且未提前告知受害人,而当赵辉提出结婚时,张澜澜以各种借口推托,直到最后才不得不“摊牌”。张澜澜及其家人的这一行为,导致赵辉家误认为其仍是一个“自由之身”,双方愿意喜结连理。赵辉家先后分两次给付了总价值3万余元的礼金及财物,原因也就在于此。
从张澜澜及其家人的一系列行为出发,并看不出其与赵辉结婚的真实意愿。即使是在女方先前提出“毁约”后,也拒不退还男方给付的彩礼及财物,并且还声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很显然,张澜澜及家人以婚约为借口非法占有男方家这笔不菲的钱财。
综上,此案中张澜澜及家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该案中涉事者的处理,不能仅限于“退还部分彩礼钱”,还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某个层面而言,也只有通过对恶性悔婚者的严厉惩治,才能树立起法律权威和道德高点,让婚约等其他道德范围的行为回归正常本位。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