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缴个税,“税痛”小心变“税病”

2013年02月06日 09:09   来源:钱江晚报   付瑞生

  一个长期饿得慌的人猛地吃了两顿饱饭,某个部位总会不自觉地抽搐几下。说来,胃痛和税痛挺相似。譬如,近些年,税务部门曾经先后出台,炒房赚炒股亏不能互相抵免个税,误餐补助须缴个税,建筑业农民工需缴个税等等,还有奇特的月饼税,房产加名要征税等等。这几天,国税部门再次遭遇公众大吐槽,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

  当然税务部门的说法并不是全无道理。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目前法律只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类属于基本保险,大病保险不在其列。

  但是,在公众眼里,去年8月底,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无疑在新规中有规可循。该大病保险主要资金来自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结余,为基本保险所衍生。即便个人额外交一些费用,也仍然属于基本保险范围,符合税法现行免税规定。

  税务部门严格按老法征收,而公众要求按新规免征。税务部门看公众都像偷油的耗子,其实在公众眼里他们才“钻了政策的空子”。这种情况不是第一次发生。譬如当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而不少地方依然坚持2000为底线,原因是征收软件没升级。再譬如,一些地方对房产证收加名税,也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仅凭领导电话就积极征收,最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手才叫停。一面是不征白不征、能征必多征;一面是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予以减免的时候,费尽心机以各种理由打拖延战甚至拒绝减免。如上心态无疑是与民争利的最好诠释。

  在政策的雾霾未被驱散之前,哪怕先搁置,细加研究,也不能率先征收,争先恐后地去征收。这是一个程序问题,也是执政能力问题,更是一个人文情怀的问题。公众刚刚为改革成果欢欣鼓舞,一些部门习惯性地当头一盆冷水。甚至急不可耐亮出霸王条款,上面写着“本活动解释权归我所有”,不容讨论和争辩,这恰恰是没有理论自信的表现。

  大病医保征税关系到最为弱势的群体,这笔救命钱不容处置不当,否则就不是一般的“税痛”那么简单,而可能恶化成严重的“税病”。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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