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纳税服务司同时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例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前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新京报》2月5日)。
相信,国家税务总局这则个人大病医保须缴个税的表态,对相关的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参保人来说肯定是一个令人纠结的消息。不过对此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这个个人大病医保须缴个税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值得推敲。
首先就税收法定的原则讲,众所周知,现代社会之所以要强调“无代议则不纳税”的税收法则,其关键的指向就在于要抑制行政权力的创收冲动,目的也是要维护纳税人基本权利。换句话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行政权力——税务机关,就没有征税的权力。对此具体就以个人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应缴个税来说,虽然就如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所说,目前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确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里的基本保险类。但这并不等于说税机关就此就有了将其纳入应缴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权力。而其中道理说来也很简单,因为按照“法无明文授权皆禁止”的法则,在没有社会公共民意“同意”,也就是得到纳税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同样也没有“私自”决定征税的权力。所以就此意义角度上来说,国 家税务总局上述个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表态,显然有着越权、甚至可以说是存在违法嫌疑。
还有就行政管理与公众福利关系讲,同样应该众所周知的是,包括税收管理在内的行政管理追求,可以说,其中心无疑应该指向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水平的最大化,并没有其他。然而就此而观,显然不难预见,如果国家税务真的将个人大病医疗保险金纳入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那结果,不仅会加重相关的城镇居民与新农合参保人的大病支出负担,并可能会因此而使社会“因病致贫”现象进一步增加。就此而言,国家税务总局的这则个人大病医保应缴个税的决定,在结果上,应该说无疑与行政管理应以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最大化为管理目标的宗旨相违背。
所以,面对国家税务总局上述个人大病医保应缴个税表态,笔者认为,不论以“税收法定”原则,还是以行政管理应以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最大化为追求目标的要求来衡量,可以说,个人大病医保需缴个税的决定都值得推敲。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