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的英文全称是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这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附件1缔约方(即发达国家)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核心内容是允许发达国家与非附件1国家(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在这一过程中,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简称CER),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同时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也就是“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指标)。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因此,CDM被认为是一种“双赢”的国际合作机制,同时也可以降低全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总体经济成本。
1992年5月,为遏制气候变化,国际社会在美国纽约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框架公约》缔约方在日本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作为公约的重要补充。《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承诺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进一步减排的成本较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较低,减排空间大,成本相对较低。这就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不同的成本,形成所谓的“高价差”。在这种情况下,CDM作为《京都议定书》框架下3个(另两个为国际排放贸易IET和联合履行机制JI)灵活履约机制中唯一连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而受到普遍关注。自2004年11月全球第一个CDM项目注册成功以来,CDM得到广泛认可并在世界范围内的项目市场迅速发展。2005年,中国正式加入CDM市场。从CDM市场形成至今,中国、印度、巴西和墨西哥等作为CDM市场的主要供应国,一直占有全球CDM市场份额的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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