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减排 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关键

2009年12月28日 06:56   来源:中国证券报   林伯强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最终以无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画上句号,其实这个结果也并非意料之外。如先前所预见的,各国对谁来减排和减排多少而互相指责。大会的争吵基本围绕四个焦点问题。首先,发展中国家要求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双轨谈判,主要是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其次,确定发达国家2012年至2020年的中期减排目标。第三,对于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和建立一个怎样的机制来达到相关要求,发达国家应当做出实质性承诺和切实行动。第四个,是发达国家提出发展中国家要做出“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减排承诺或行动。

    其实,这些焦点问题可以集中简化为一个,即如何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如果不能正确理解二氧化碳的历史排放,和愿意承认人均排放是解决二氧化碳排放的一个基点,国际合作就无法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从而有效解决这四个焦点问题。

    首先,国际合作会陷入长期减排承诺的恶性循环之中。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由于短期减排存在各种问题,特别是减排成本和经济增长问题,因此各国一般都会设立长期减排目标,但短期减排目标却很不明确、或者很低。因此,对国际减排谈判结果不能过于乐观。

    其次,由于所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成本和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也不同。目前的状况是,在减排问题上,谁也说服不了谁。解决二氧化碳排放问题,比较直接的说法是既要控制总量,也必须关注增量。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总量控制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增量控制。但是,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因为气候变暖,还有一个历史累计排放量的问题。

    毫无疑问,全球变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排放大量温室气体造成的,而并非发展中国家。即使不追究历史的排放,目前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对于全球减排负有更大的责任,也符合环境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所以,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意味着,除了降低自己的排放,还必须对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负更大的责任。碳减排是一个全球问题,但是,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应对减排的基础和能力不一样,这也是共同减排、不同责任的一个原则基础。进一步说,发达国家的减排活动,如果不兼顾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效率,导致的结果可能是更多的排放。这不是说发展中国家不需要努力减排,而是说清楚现实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以上种种问题,加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使二氧化碳减排的国际谈判注定十分艰难。而且,为了有效解决二氧化碳减排问题,国际社会必须有一个制度性安排。比如,如果从公平角度确定人均排放权,可以通过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因此,除了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还需要以公平为基础的制度性安排。人均排放权有其理论基础。环境经济学的排放权理论认为,环境容量是一种财富。经济活动主体拥有排放一定量污染物的权力(即人均排放权),就等于对一定环境容量资源拥有了产权(即环境产权)。这种环境资产产权与一般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如土地所有权、资产所有权等)类似,可以通过交易而实现转移。如果不解决发展中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增量问题,就无法解决全球减排问题。因此,发达国家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理解,正视历史排放和愿意承认人均排放,并相应做出制度性安排。

    应该认识到,由于涉及的问题重大,利益也重大,想通过一次气候大会取得成功是不切合实际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没有失败,大会把气候问题真正国际化、公众化了,因为至少大家的底线都清楚了。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双边或多边的协商都可以进行,墨西哥会议接着谈,墨西哥会议若不成,还会有其他会议。关键是大家都要记住,我们的时间不太多了,小岛国家很着急。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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