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劳动者维权的法律“玻璃门”

2009年12月09日 13:38   来源:千龙网   陈才
    一群在深圳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的农民工,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普通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职业病医院却拒绝给他们做进一步地检查和治疗,原因是他们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给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

    前段时间,河南新密市农民张海超,为对自己的“尘肺病”进行职业病鉴定而历经曲折和磨难,悲愤无奈之下,不惜“开胸验肺”。接着又传来云南13位民工申请职业病鉴定遭拒,要求开胸验肺的消息。接着又是深圳……这样的悲剧会有终点吗?

    在某种意义上,张海超是幸运的,因为他的遭遇得到了省委书记批示,并最终获得60多万元的赔偿。然而不是所有的后来者都这么幸运,“开胸验肺”和“跳楼讨薪”一样,很可能成为一种悲壮的维权常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不过在现实中,用人单位谁愿意“自证其罪”?正如有医生指出,“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这一规定的存在,就像给法律安了一道“玻璃门”,劳动者维权时看得见、进不去,一进就碰壁。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法律“玻璃门”不在少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发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维权程序漫长,已成为当前农民工工伤维权的“拦路虎”。如果将工伤认定程序的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完全走一遍,平均需要484天,约16.1个月。如此苛刻的条件下,有多少农民工有勇气、有精力走完维权之路?又有多少农民工对此望而却步,被迫打落牙齿往肚里吞?

    最大的不公平是立法的不公平。法律的一大功能,就是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公平的法律应该让各方展开平等的博弈。我们有必要审视,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还存在哪些阻碍劳动者维权的“玻璃门”?这同时也提醒立法机构,只有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社会各阶层才能获得平等参与立法的机会,才能最终实现“良法之治”。(陈才)

(责任编辑:年巍)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