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路径

2025-03-14 07:30 来源:光明日报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环境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既肩负着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支撑的重要任务,也承载着服务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时代要求。中国环境法学者在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要明确重点、体现特点、攻克要点,善于提炼和完善符合国内国际社会需求的环境法学理论成果。

  明确重点

  基础理论是学科发展的基石。与传统部门法学相比,环境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在较长时期内借鉴域外理论和研究方法,面临基础理论不稳固、不能有效引领法治实践等问题。当前,学界对环境法学的基础概念、研究对象、体系范畴、学科边界、范式路径等基本问题尚未完全达成共识,缺乏统一的核心理论框架。因此,创新适应本土特质的基础理论,是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中之重。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等核心要义和科学方法,是创新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方法论和根本遵循。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包含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重要原则和重要论断,是创新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鲜明价值取向。以此为指引,环境法学基础理论创新应以整体性为基本特征、以系统性为更高要求,着力解决概念定义、价值转向、体系转型、范式转换、调整范围扩展、实施机制嬗变等基础理论问题。

  充分挖掘和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是创新中国自主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必要条件。过去经由移植形成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根植于“主客二分”的西方哲学,难以契合中国独特的生态环境、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况。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蕴含着丰富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哲学智慧,是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本土文化基因。应重点关注“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生态哲学思想与当代环境法学理论结合的研究进路,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夯实基础理论根基。

  体现特点

  环境法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显现出学科融通和全球视野等特征。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承担起阐释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学科的内在关系与交互模式,以及塑造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使命。

  一方面,随着环境法学研究广度和深度的延展,环境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交流协作逐步深入,其与传统部门法学学科呈现出和而不同的交织格局。环境法学与传统部门法学之“和”,体现为环境法学是来源于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原生部门法的次生部门法,在法理和规范基础等方面同根同源。环境法学与传统部门法学之“不同”,则体现为作为领域法学的环境法学,在拓宽传统部门法学研究内容的同时,发展出具有环境法学特质的、“革命性”的理论、原则、规则、制度体系等。所以,构建独立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前提,是厘清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外部边界,申明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互动模式。此外,环境法学研究者还应勇于创新研究方法、开拓法教义学以外的研究范式,使法学学科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知识保持开放姿态,在促进环境事理向环境法理高效转化的同时,为其他传统部门法学知识体系注入活力。

  另一方面,我国近年来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等全球环境治理领域的角色,逐步由追随者、参与者向引领者转变。不同于部分西方国家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一贯表现出的利己主义、霸权主义,我国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使命,体现了胸怀天下的世界格局和负责任的大国担当。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是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题中之义。环境法学研究者应密切关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动向,以全球环境治理中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产出既能指导我国环境治理实践,又能被国际社会广泛理解、认同、传播的知识成果,为维护我国利益和国际环境法权威提供充分理论支撑。

  攻克要点

  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既需要环境法学知识的不断累积和深化,也需要有意识地聚焦当下环境法学研究中的要点问题。具言之,环境法学者应以环境法典编纂和解决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抓手。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旨在系统整合我国现有环境法律法规,也为实现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提供了诸多需要研究的命题。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的名称选择、编纂方式、立法模式、法典结构等所开展的讨论,实际上反映出对法典定位和涵盖范围的不同理解。例如,“适度法典化”理论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不能一味追求全面性和严密性,还应重视环境法的特殊性和动态性,在标准化与灵活性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生态环境法典稳定性和开放性的有机统一。这些讨论不仅有助于确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方向和路径,也促使环境法学者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重新审视、思考和搭建环境法学的基本原理、概念体系、制度逻辑和规范系统,从而推动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完善。

  当前,国内外环境法治实践已经走在环境法学理论的前面,这种“实践先行”的现象恰为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沃土。在此背景下,环境法学研究亟须关注以下问题。一是由规范主义转向功能主义,重点研究环境法律制度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实际效能。二是由静态观察转向动态演进,持续关注环境政策试点实施效果,及时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命题,建立“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的理论提取机制。只有紧跟环境法治实践,不断从实践中汲取养分,才能实现理论的突破和升华,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社会需要的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作者:秦天宝,系教育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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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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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路径

2025年03月14日 07:30   来源:光明日报   秦天宝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环境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既肩负着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支撑的重要任务,也承载着服务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时代要求。中国环境法学者在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要明确重点、体现特点、攻克要点,善于提炼和完善符合国内国际社会需求的环境法学理论成果。

  明确重点

  基础理论是学科发展的基石。与传统部门法学相比,环境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在较长时期内借鉴域外理论和研究方法,面临基础理论不稳固、不能有效引领法治实践等问题。当前,学界对环境法学的基础概念、研究对象、体系范畴、学科边界、范式路径等基本问题尚未完全达成共识,缺乏统一的核心理论框架。因此,创新适应本土特质的基础理论,是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中之重。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等核心要义和科学方法,是创新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方法论和根本遵循。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包含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重要原则和重要论断,是创新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鲜明价值取向。以此为指引,环境法学基础理论创新应以整体性为基本特征、以系统性为更高要求,着力解决概念定义、价值转向、体系转型、范式转换、调整范围扩展、实施机制嬗变等基础理论问题。

  充分挖掘和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是创新中国自主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必要条件。过去经由移植形成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根植于“主客二分”的西方哲学,难以契合中国独特的生态环境、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况。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蕴含着丰富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哲学智慧,是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本土文化基因。应重点关注“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生态哲学思想与当代环境法学理论结合的研究进路,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夯实基础理论根基。

  体现特点

  环境法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显现出学科融通和全球视野等特征。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承担起阐释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学科的内在关系与交互模式,以及塑造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使命。

  一方面,随着环境法学研究广度和深度的延展,环境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交流协作逐步深入,其与传统部门法学学科呈现出和而不同的交织格局。环境法学与传统部门法学之“和”,体现为环境法学是来源于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原生部门法的次生部门法,在法理和规范基础等方面同根同源。环境法学与传统部门法学之“不同”,则体现为作为领域法学的环境法学,在拓宽传统部门法学研究内容的同时,发展出具有环境法学特质的、“革命性”的理论、原则、规则、制度体系等。所以,构建独立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前提,是厘清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外部边界,申明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互动模式。此外,环境法学研究者还应勇于创新研究方法、开拓法教义学以外的研究范式,使法学学科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知识保持开放姿态,在促进环境事理向环境法理高效转化的同时,为其他传统部门法学知识体系注入活力。

  另一方面,我国近年来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等全球环境治理领域的角色,逐步由追随者、参与者向引领者转变。不同于部分西方国家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一贯表现出的利己主义、霸权主义,我国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使命,体现了胸怀天下的世界格局和负责任的大国担当。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是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题中之义。环境法学研究者应密切关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动向,以全球环境治理中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产出既能指导我国环境治理实践,又能被国际社会广泛理解、认同、传播的知识成果,为维护我国利益和国际环境法权威提供充分理论支撑。

  攻克要点

  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既需要环境法学知识的不断累积和深化,也需要有意识地聚焦当下环境法学研究中的要点问题。具言之,环境法学者应以环境法典编纂和解决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抓手。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旨在系统整合我国现有环境法律法规,也为实现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提供了诸多需要研究的命题。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的名称选择、编纂方式、立法模式、法典结构等所开展的讨论,实际上反映出对法典定位和涵盖范围的不同理解。例如,“适度法典化”理论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不能一味追求全面性和严密性,还应重视环境法的特殊性和动态性,在标准化与灵活性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生态环境法典稳定性和开放性的有机统一。这些讨论不仅有助于确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方向和路径,也促使环境法学者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重新审视、思考和搭建环境法学的基本原理、概念体系、制度逻辑和规范系统,从而推动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完善。

  当前,国内外环境法治实践已经走在环境法学理论的前面,这种“实践先行”的现象恰为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沃土。在此背景下,环境法学研究亟须关注以下问题。一是由规范主义转向功能主义,重点研究环境法律制度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实际效能。二是由静态观察转向动态演进,持续关注环境政策试点实施效果,及时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命题,建立“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的理论提取机制。只有紧跟环境法治实践,不断从实践中汲取养分,才能实现理论的突破和升华,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社会需要的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作者:秦天宝,系教育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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