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结工的劳动权益可不能“日清”

2024-10-25 06:51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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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

日结工的劳动权益可不能“日清”

2024年10月25日 06:51   来源:扬子晚报   李英锋

  “去年打零工的时候,我摔伤了胳膊,鉴定为伤残十级,雇主只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因为没有劳务合同,维权过程非常被动……”10月15日,山东省胶州市外来务工人员潘静口中的“零工”,是以日结工资为形式的用工模式,因为缺少可以作为证据的劳务合同等必要手续,一旦发生拖欠报酬或伤害事故,务工人员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10月24日工人日报)

  “零工”也即日结工,又称“酱油工”,干的是“酱油活”。日结工的劳动形式简单灵活,主要特点是召之即来、干完就走、工作技术含量低、工资日结、收益立现。很多用人单位都有使用日结工的需求,很多劳动者也被日结工的劳动形式所吸引。

  日结工与中介或用人单位之间多通过口头约定劳动岗位、时间、报酬等内容,没有书面协议,劳动者常常遭遇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与约定不符的问题,但劳动者又难以提供有效的维权证据,很容易陷入维权困境。

  日结工的工资可以“日清”,但日结工的劳动权益不能“日清”。日结工与用工主体的关系本质上属于劳务关系,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在劳务关系中雇工的薪酬待遇、劳动安全等也应该受到保障,雇工一旦因工发生人身意外伤害,雇主一方也应根据过错承担必要的责任。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日结工劳动形式、劳动关系的调查研究,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通过修法、制定法律实施细则、出台法律解释等方式,对日结工进行专门调整,明确日结工、用工主体以及劳务中介的权利义务,明确日结工劳务合同的形式(人社部门可推出日结工劳务合同范本),完善日结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针对日结工招聘信息发布、招聘“转包”等操作划清法律底线,拉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劳动监察、公安等部门应把日结工用工形式以及有关违法侵权问题纳入监管视野,加强普法宣传,依法查处乱扣证件、乱扣押金或工资、虚假夸大承诺、中介诈骗等行为,向劳动者发布警示信息,全面净化日结工劳务市场环境,维护日结工劳务市场秩序,减少日结工的劳动权益隐患。

  当然,劳动者也应尽量选择用工正规、信誉较好的劳务市场、劳务中介或用工主体从事日结工工作,留存好有关证据,或要求用工主体签订劳务合同,并增强抱团维权意识,积极分享有关侵权风险信息,相互提示,理性规避侵权陷阱。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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