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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以居民为保障对象的全覆盖社会保障体系

2023年06月19日 07:30   来源:工人日报   褚福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背景下,应当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要求,从我国国情出发,打造社会保障体系升级版,全面建设以居民为保障对象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

  以居民为保障对象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是“全民覆盖、全风险覆盖、全生命周期覆盖和全待遇项目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为目标追求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以人人享有为目标,实现由户籍地保障向居住地保障转变,实现全民保障。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度上实现了社会保障全民覆盖。所有单位劳动者,不分地区、城乡、户籍、国籍等,均被社会保险制度所覆盖,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但根据现有制度规定,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仍然由户籍地提供,而不是由居住地(居住证领取地)提供。在城镇化进程中,在人口规模性流动的背景下,这种管理体制在社会保障待遇享有方面会给参保人带来一定不便,尤其是在享受医疗待遇与伤残待遇时。因此,未来全民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由户籍地提供社会保障向居住地提供社会保障转变。建立起基于居民的全覆盖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有利于即时化解居民的各类社会风险(尤其是疾病风险),也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由“户籍覆盖”到“居住覆盖”,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比如,管理体系应当进一步完备,不仅要加强户籍管理,在居住方面也要制定相应制度,尤其要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同时,要完善现有的财政管理体制,对于社会保障的部分项目,尤其是医疗和伤残等项目,应由按户籍人口拨款向按常住人口拨款转变,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与保障对象相匹配。

  第二,以满足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建成覆盖“生老病死”等多种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对风险全覆盖。我国已经建立覆盖年老风险、疾病风险、失业风险、伤残风险、生育风险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形成了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的安全网。但同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标准相比较,同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相对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风险覆盖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在婴幼保障、学前教育、遗属待遇、缴费年限计算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因此,应按照“坚守底线、完善制度、突出重点、引导预期”的指导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实现幼有所育——健全生育保障与儿童保障体系。加强生育保险、婴幼儿保障、妇幼保健等制度建设,健全生育保障体系,提高婴幼儿生育、养育、教育保障水平,健全儿童福利体系。

  实现学有所教——健全教育保障体系。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普惠发展,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健全包括学龄前儿童与老年人在内的终身教育体系。

  实现劳有所得——健全就业保障与收入保障体系。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失业预防,强化就业促进,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尤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工资支付与最低工资制度。

  实现病有所医——健全健康保障体系。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实现住有所居——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导思想,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政策性住房。实现政策性住房与商品性住房并重,租赁住房与购买住房并举,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的住房保障。

  实现老有所养——健全养老保障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实现弱有所扶——健全贫弱群体保障体系。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灾害预防、灾害补偿、灾害救援体系。加强纠纷防范,做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工作。

  要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开展,实现“哪里有社会风险,哪里就有社会保障”,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

  第三,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终生保障。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覆盖从出生到青壮年、老年、终老的各个生命阶段,覆盖学龄前、就学、参军、就业、转业、失业、伤病、流动、迁徙等各个时期。要做到不同生命阶段有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同历史时期转换时能够实现社会保障权益的顺畅接转。我国基本建立了覆盖各个生命周期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问题。比如,新生婴儿参加医疗保险还不够便捷,职业生涯不同阶段的社会保障权益衔接还不够顺畅,社区照护制度、临终关怀制度还不够健全等,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有效落实制度,使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社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第四,建立现金待遇与服务待遇项目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待遇项目全覆盖。要有效防范与化解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风险,提供相应的现金保障待遇,同时还要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待遇。社会保障现金待遇解决的是“资金来源”问题,社会保障服务待遇解决的是“人力服务”问题。总体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重视现金待遇的提供,对服务待遇往往不足。因此,应加强养老服务、医疗服务、就业服务、伤残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现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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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以居民为保障对象的全覆盖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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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居民为保障对象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是“全民覆盖、全风险覆盖、全生命周期覆盖和全待遇项目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为目标追求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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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以满足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建成覆盖“生老病死”等多种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对风险全覆盖。我国已经建立覆盖年老风险、疾病风险、失业风险、伤残风险、生育风险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形成了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的安全网。但同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标准相比较,同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相对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风险覆盖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在婴幼保障、学前教育、遗属待遇、缴费年限计算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因此,应按照“坚守底线、完善制度、突出重点、引导预期”的指导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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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劳有所得——健全就业保障与收入保障体系。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失业预防,强化就业促进,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尤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工资支付与最低工资制度。

  实现病有所医——健全健康保障体系。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实现住有所居——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导思想,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政策性住房。实现政策性住房与商品性住房并重,租赁住房与购买住房并举,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的住房保障。

  实现老有所养——健全养老保障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实现弱有所扶——健全贫弱群体保障体系。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灾害预防、灾害补偿、灾害救援体系。加强纠纷防范,做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工作。

  要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开展,实现“哪里有社会风险,哪里就有社会保障”,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

  第三,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终生保障。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覆盖从出生到青壮年、老年、终老的各个生命阶段,覆盖学龄前、就学、参军、就业、转业、失业、伤病、流动、迁徙等各个时期。要做到不同生命阶段有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同历史时期转换时能够实现社会保障权益的顺畅接转。我国基本建立了覆盖各个生命周期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问题。比如,新生婴儿参加医疗保险还不够便捷,职业生涯不同阶段的社会保障权益衔接还不够顺畅,社区照护制度、临终关怀制度还不够健全等,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有效落实制度,使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社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第四,建立现金待遇与服务待遇项目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待遇项目全覆盖。要有效防范与化解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风险,提供相应的现金保障待遇,同时还要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待遇。社会保障现金待遇解决的是“资金来源”问题,社会保障服务待遇解决的是“人力服务”问题。总体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重视现金待遇的提供,对服务待遇往往不足。因此,应加强养老服务、医疗服务、就业服务、伤残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现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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