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AI绘画风靡社交网络,AI绘画软件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去年8月,一幅通过AI绘画工具Midjourney生成的画作《太空歌剧院》在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的艺术比赛中获得冠军,这引发了极大的争议。不少艺术家纷纷表示,“艺术已经消亡。”AI绘画的狂飙突进,不仅在艺术界引发热烈讨论,也受到法学界的密切关注,关注点主要集中于AI绘画的版权争议。
首先,AI绘画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AI画作的生成过程大体可分为“数据输入-机器学习-内容输出”三个阶段。在数据输入与机器学习阶段,AI需要人类提供海量数据作为素材方能进行自主深度学习,从而汲取“营养”实现“算法创作”。AI在进行机器学习的过程中使用了大量已有图片,这些图片中有部分是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那么,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已有作品“批量化复制”以供AI学习这一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还是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列举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但基于AI绘画软件大多由互联网企业控制和商业运作,且其数据输入阶段使用作品的数量巨大,难以符合最可能作为侵权抗辩依据的“个人使用”“科研使用”与“适当引用”三种情形。目前,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规则具有封闭性,无法超越第24条的十二种情形对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况作出判定。据此,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作品作为AI机器学习训练数据这一行为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另外,在内容输出阶段,AI绘画将产生新的“画作”,当中也有侵犯著作权之复制权、改编权的风险。比如,AI所成画作属于与已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此时存在复制权侵权风险;又如,AI所成画作既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又有新的表达,这存在改编权侵权风险。由此可见,AI演绎所成画作虽加入了新表达,但它同样建立在原作表达的基础上,未经原作著作权人同意的改编行为仍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其次,AI绘画所成“画作”是否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依据著作权法基本理论,作品是人类创作的智力成果。在“猕猴自拍案”中,一只猕猴使用人类的相机自拍成照,但这张照片却不能受版权保护,原因是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授予版权。那么,AI所成画作是否与猕猴自拍照一样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观点认为,AI生成物并非人类智力成果,故无法成为作品。美国版权局(USCO)在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声明中指出,AI自动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不过应国会和公众的请求,美国版权局将在近期召开会议重新审查和讨论AI生成结果的可版权性问题。也有观点认为,AI生成物是人类设计的“作品生成软件”所产生的成果,属于人机合作之产物,依然可以体现作品的人格要素,故可以成为作品。比如,在我国“AI写作第一案”中,法院在肯定Dreamwriter这款AI软件所生成文章的独创性后,认定AI所写的文章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AI生成物能否受版权保护的关键在于其创作过程是否有人类介入因素。由于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不高,如能确定作品与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就可以判定作品中人的因素。人类创作最初仅能“凭借双手”,而后随着技术的发展,“借助机器”的创作模式开始出现。例如,人类借助摄影机完成拍照,从构思到最终作品完成的整个阶段人类都有自由发挥的空间。同理,如果AI绘画软件在生成画作的过程中体现了人类介入因素,则这种算法创作包含了人类智力的实质性贡献。比如,在数据输入与机器学习阶段,AI的训练与建模需要人类对机器学习的样本作出选择。或在内容输出阶段,AI在人类指导下鉴于一定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完成对所输入指令的选取并生成结果。在这些情形下,AI画作的可版权性判定可回归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标准。而当AI画作相比已有作品、公共领域的素材有“显著变化”,即满足独创性标准时,AI画作可以被作为作品看待。
目前有部分AI画作正被标价售出,那么在承认AI画作为“作品”的前提下,谁能享有画作著作权?人工智能作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只能作为人支配、利用的对象存在,无法被赋予法律主体资格。基于此,AI画作的版权只能归属于对AI画作生成有实质性贡献的主体,这些主体可能是软件的投资者,包括软件开发者和软件所有者(有时两者会重合),也可能是软件使用者。AI画作的著作权归属应以对作品创作的实质性贡献为标准在软件投资者和使用者之间分配。
作为备受瞩目的新技术,人工智能的发展给著作权制度带来诸多新问题。尽管著作权法原理承认AI生成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但AI生成物的版权保护仍面临赋权必要性、保护模式是否调整等一系列质疑。目前AI绘画的版权之争尚未终止,但未来著作权制度定会在坚守立法目标、尊重制度理性的同时给出最好答案。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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