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2月26日报道,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演员潘粤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被罚没51.58万元。潘粤明随后发声道歉,称与团队已深刻反省,在日后工作中,会严格要求,规范合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不少明星都在广告代言的路上栽了跟头,有的对被代言企业的经营资质、商品服务质量等把关不严,有的并未对所代言的商品进行亲身体验,有的触碰了相关商品的广告代言禁令……而吃了罚单之后,明星公开道歉几乎成了必选动作。
这种道歉固然必要,也有一定的自律效应和警示效应,但事后的道歉终究无法弥补违法广告代言行为造成的危害。更值得反思和追问的是,有了前车之鉴,为何还不断有明星走上违法代言的歪路?
一些明星之所以没有深刻汲取其他明星违法代言的教训,主要原因不外乎三点:一者,自己与团队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则,不清楚广告代言的法律边界和底线;二者,只重商业利益,未对法律规则给予足够敬畏,代言行为随意性强,粗放不严谨;三者,存有侥幸投机心理,认为“打擦边球”行为或越界行为不会被发现。
明星自己不守规矩,那就应该用罚单帮明星加深记忆。广告法以及配套法规、规章已经给广告代言行为立了很多规矩,比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教育、培训广告以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揆诸现实,这些法律要求也正对应着明星代言的违法风险点、隐患点,对应着监管的重点。
为规范明星广告代言行为,今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从多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依法追究广告代言违法行为各方主体责任。指导意见还对相关代言法律规矩进行了明确解释,细化了明星代言的责任,比如,指导意见列出和排除了明星代言“使用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的具体及除外情形,为明星自律提供了精准指南,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和标准。
监管部门还应在全面深入开展普法工作、教育引导明星增强代言自律意识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加强对依托网络、电视等媒介发布的明星代言广告的监督,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明星违法代言的线索,形成监管高压态势。对明星违法代言问题,就应该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让违法代言明星付出应有代价,倒逼更多明星绷紧广告代言的法律弦、责任弦,规范代言行为,摒弃违法代言侥幸投机心理。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