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孩被偷拍要求删除反遭讥讽”的话题引发舆论热议。事件的起因是,在广州地铁3号线车厢内的李女士发现自己被陌生男子偷拍,在上前要求对方删除照片时,遭到一位旁观的路人斥责:“无理取闹、强词夺理!”“偷拍是看得起她!”这一事件表明,对于偷拍,尤其是公共场所偷拍的违法性,一些人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
偷拍是利用摄像器材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对方人格信息的行为。如果偷拍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并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那么,这些行为就情有可原。比如有些城市开展的“随手拍,促文明”执法活动,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市民拍下来发给“智慧城管”系统,就不属于侵权。但是,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且违反了合理实施条件的话,那么偷拍就侵犯了人们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具体到公共场所的偷拍行为,主要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与隐私权。
偷拍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跟人们平时的认知不同,如今肖像界定的标准已经从个人面部特征,扩展到更多部位的可识别性。过去人们认为,肖像仅仅以面部特征为中心,但是,随着社会生活发展以及摄影技术使用,人们对肖像权的保护诉求越来越大,肖像在面部特征的基础上扩展到其他身体部分特征,如侧影、肢体动作等识别度较低,但是能够反映个人的外在形象的图像。也就是说,虽然偷拍的镜头中没有拍到对方的脸部,但是,如果能够从画面中识别出某个人的话,这种偷拍行为依然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与此同时,偷拍还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如果把镜头对着对方的某个私密部位,或打扰了对方的生活安宁,或把对方的私人信息泄露出去,甚至谋求私利,便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2022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就查获一起类似案例,王某在中国地质大学一便利店内,用手机偷拍女生裙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偷拍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实施行政拘留五日处分。
在某些人的意识里,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且服务大众的地铁、公园、体育场、商场等公共场所,是一种公开的场域,不具有私密性,身处其中时,个人就“不要奢谈隐私权”。因此,一些年轻的女孩子即使“被偷拍”,只要不是特别严重,也就“不会较真”。然而,柔软的善良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偷拍的歪风邪气。在一些城市的网红打卡地或热门商圈,经常有手持“长枪短炮”的所谓“摄影爱好者”,明目张胆地蹲守街边,看见年轻漂亮的女孩,不打招呼就尾随跟拍,甚至还肆无忌惮地偷拍女孩子的隐私部位,然后偷偷将这些“软色情”照片在某些网站、论坛上兜售,渐渐形成了一条偷拍黑灰产业链。
公共场所不是偷拍的免责之地。根据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即使是在公共场所,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权利损害,那么第三人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从德行的角度看,偷拍还是一种不尊重人格尊严的不道德行为。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名誉和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黑格尔强调,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也就是说,人格尊严是法治的核心价值,绝不能把人单纯用作手段。因此,即使在公共空间,只要对他人无端偷拍,就触犯了法律和违反了道德,侵犯了人格权,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聂书江,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传播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