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最高检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本批5件指导性案例主要选编了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案例,这些案件虽然看似“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是“天大的事情”。(2月21日 中国新闻网)
最高检的发声使“社会性死亡类案件对当事人是天大的事情”这一话题进入人们眼帘。如今我们对于“社死”一词早就不再陌生:上课被老师当众批评、私人消息发到工作群忘了撤回、出糗的照片被发到社交媒体上……这些大大小小的尴尬瞬间让我们直呼“社死”,甚至会在社交中变得尴尬且不自在,恨不得找个地方钻进去。
生活中,我们常用“社死”来自嘲和打趣。这些“社死”大多都只是发酵在少数几个人中。生活小剧场中的尴尬,看客不过只有寥寥数人。大家在自己做错什么事之后,也总爱用“我社死了”来调侃自己。
“社会性死亡”一词最早是出自托马斯·林奇的书《殡葬人手记》。有别于听诊器和脑电波仪测出的“肌体死亡”和以神经末端和分子的活动为基准确定的 “代谢死亡”,他将亲友和邻居所周知的死亡称为“社会性死亡”。
时至今日,这一词汇的延伸含义更多强调社交影响:在他人面前出丑、社交往来被阻断、社会声誉被倾轧。“社死”也不再仅仅是熟人小圈层内部的尴尬和自嘲,而是催生了网路暴力、舆论失焦等负面行为。
网络社会的发展加速了信息的扩展,匿名化降低了网络造谣的成本,去中心化的传播更是使得信息真假难辨。一旦事件在网络上被围观,经由发酵后其走向往往会脱离掌控。
2020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一女子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偷拍视频,并被造谣“少妇出轨快递小哥”。2021年4月,取快递女子被造谣案一审宣判:两被告人犯诽谤罪。这一案件引起网友们对于“社会性死亡”的广泛关注:造谣的成本如此之低、社会性死亡的伤害如此之大。谁也不敢保证,下一个遭到飞来横祸的不是自己。
小案之所以“小”,是因诽谤罪、侮辱罪等罪名听起来危害不那么大。而小案之所以“大”,因为其对当事人来说是“天大的事”:轻则生活工作受到影响,重则心理健康受到伤害,甚至危害到生命。
此次公布的五个案例产生了强有力的警示作用:网络信息化时代我们的行为仍要受到法律监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不仅要做到言必有据、不信口雌黄,更要理性围观、审慎思考。
“社会性死亡”的案件不仅需要从严惩治,更是需要精准打击。每一起小案背后,都是当下时代巨像的缩影。小小的案件激起巨大的涟漪,而倒影中映射着的,是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星光。
(责任编辑:臧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