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进一步激励创新

2019年11月29日 09:02   来源:中国网   刘维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作为最高位阶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开篇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这体现我国政策决策者对知识产权在当前时代重要性的全新认识。

  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全球创新指数报告》,在中国创新指数和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的背景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保护我国创新成果、进一步激励我国创新活动以及打造更优越的营商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一共23条,涉及到知识产权相关的实体和程序制度及体制和机制建设的诸多意见,一些意见在中央及地方的一些政策性文件中常有提及,比如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统一审判标准;一些意见则高度总结了近年来知识产权实践中长期关注的焦点问题,比如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涉及药品专利、电商平台、体育赛事转播、传统知识的保护等问题;一些意见则首次被提出,如第21条指出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意见》还提出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健全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公证存证之间的衔接机制。

  期待这些意见科学地予以落实,下面分别以司法审判实践和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例子作为参考。

  《意见》第3条指出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威慑力很强,但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比如究竟什么行为才可构成“失信行为”,是否仅仅包括“重复侵权、故意侵权”?填平损害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难道高额的损害赔偿金不足以填平损害吗?何以使当事人再接受“联合惩戒”?如何界定“联合惩戒措施”?当事人是否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和诉权?这些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究竟应当由全国人大立法还是中央、地方各地政府部门制定指引性规则即可?

  关于《意见》第1条 “惩罚性赔偿制度”。尽管我国立法者在2013年就通过修订《商标法》的契机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六年以来各地法院适用这一制度的案件并不多。究竟是在理念和理论上本来就应当克制适用,还是在技术层面存在障碍,是程序上的障碍还是实体上的障碍,是作为基础数据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或许可费的合理倍数”存在计算难度,还是作为构成要件的“恶意和情节严重”存在认定难度。

  因此,如今仿照《商标法》第63条第1款在版权、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成本应该不高,但是如何更科学地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更为重要,也更符合《意见》提出的“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刘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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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09:02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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