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建立用户黑名单体系?于法无据!

2019年06月13日 08:00   来源:燕赵晚报   史洪举

  在圆通快递员跪求原谅一事发酵后,中国快递协会呼吁全行业全社会,尊重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权益。副会长孙康称,协会正在研究从消费者、从业人员和快递企业等多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不良用户黑名单制度。(6月12日中国新闻网)

  应该说,圆通快递员跪求客户原谅一事被媒体曝光后,很多人对快递员的工作状况有了一定了解并报之以同情,呼吁善待普通劳动者。对此,理当认识到,消费者的恶意投诉行为固然应受到谴责乃至制裁。但作为经营者,无论是单一的快递企业亦或快递业协会,均无权擅自建立用户黑名单制度,否则就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嫌疑。

  一个不容否认的常识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宜武断地限制权利,确有必要的话,也应经过充分论证后出台相应的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规范文件。此乃限制权力滥用,避免权利遭遇肆意侵犯的应有之义。目前的黑名单体系主要有三种,一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体系,主要限制老赖权利。二是金融机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将欠债人列入黑名单。三是国家发改委牵头建立的铁路“黑名单”系统,国家旅游局设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系统。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当前的黑名单体系均是由司法、执法机关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所建立的。这些部门拥有调处解决纠纷、打击违法行为的职能,由其建立并操作黑名单体系并无不当。而中国快递协会职能是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简而言之,该协会主要为快递企业服务,由其牵头建立用户黑名单显然有违中立和谦抑原则,极其不妥。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也就是说,经营者必须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无权拒绝消费者,消费者可以挑选经营者和商品,经营者无权挑选消费者,这也是着重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应有之义。

  相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形的,除依法处罚外,应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快递暂行条例》也规定,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由此可见,在消费者权益屡遭侵害的背景下,当务之急是建立经营者黑名单,而非拿消费者“开刀”。如果允许经营者联合起来建立用户黑名单体系,无疑是对现行法律的突破。

  特别是,黑名单关乎公民的名誉权和自主选择权,只能由司法、执法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执行和操作,其他机关无权染指。如果放任快递协会建立用户黑名单,等于赋予了其制裁、对抗小而散的消费者的大棒。主张权利的消费者必然因害怕报复而有所忌惮,这岂不是让本就弱势的消费者在乱象频出的快递企业面前只能忍气吞声。

  要知道,相对于消费者的恶意投诉,延误投递、私拆快递等侵犯消费者权益乱象更为突出,更应强力整治。即便对于偶发的恶意投诉,也可通过建立一套透明、完善、公平的处理机制来应对。而非以此为由,假借信用惩戒之名,用黑名单体系来抵制、对抗消费者,盘剥本就孱弱的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理当予以警惕,避免消费者权益一再被经营者削弱、蚕食。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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