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黑名单”不伤及无辜应成为前提

2018年05月22日 07:46   来源:红网   曲征

  向银行贷款没收到钱,反而上了“黑名单”,虽然被撤出,但还是影响了生意和个人生活,当事人徐先生将该银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酌定银行赔偿徐先生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其他损失5万元。(5月20日《法制日报》)

  原来,徐先生2011年与同行孟女士等人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随后,银行向徐先生名下的借记卡发放了10万元贷款。可是,借记卡并未交到徐先生手上,而是交给了孟女士,银行认为徐先生认可交给孟女士,但银行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结果徐先生的贷款被别人用了,徐先生因不知情便没有如期还贷,于是银行在征信系统中将徐先生列入“黑名单”。

  征信系统的“黑名单”制度,是国家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方式之一,“黑名单”制度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是重塑社会诚信大厦、惩治失信“老赖”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可以说,“黑名单”制度贯彻得越彻底,落实得越坚决,对于失信者的惩罚就越见效,对于维护社会诚信素养,作用就越大。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因失信行为而上了金融征信“黑名单”,他们不仅名誉扫地,在商业活动以及个人生活中,都受到严重影响,可以说处处碰壁,真正领略了什么是“失信就是失意”“失信就是失望”。

  正因为征信系统“黑名单”威力巨大,所以在将公民个人写入“黑名单”的时候,应特别谨慎。这不仅是对公民个人的尊重,也是对于“黑名单”制度的尊重与敬畏。倘若由于种种原因,而误将诚信公民列入“黑名单”,那么,对于公民的负面影响将会是致命的,即便以后再从“黑名单”中删除名字,负面影响也很难得到完全纠正。

  但是毋庸讳言,从现实情况看,还真有误将公民名字列入诚信“黑名单”的情况发生,仅仅金融系统就出现过多起。一种情况是像新闻中的案例那样,银行由于疏忽大意,未将贷款借记卡发到本人手里,导致还款不及时以致“失信”;另一种情况是,银行工作人员将同名同姓的贷款人身份信息搞错,造成诚信公民上了征信“黑名单”。媒体报道,2017年,周某到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显示周某有小额贷款未偿还,于是此银行将周某作为失信人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后经查证,是银行工作人员将一个与周某同名同姓的失信贷款人身份信息错误录成周某的个人信息,导致周某的个人信用处于不良状态。

  须知,名誉权是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不仅征信工作中出错,纠错也不积极,致使公民的名誉权遭受严重侵犯,也给社会征信工作的严肃性,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社会征信系统是为了惩罚失信者,不能伤及无辜公民,这应该是征信工作的前提。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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