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希淼:接管包商银行彰显法治化市场化原则

2019年05月29日 06:54   来源:经济日报   

  本次接管包商银行,体现了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对我国银行业长远发展和金融风险防范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对少数高风险金融机构实施接管甚至退出,发挥“优胜劣汰”作用,有助于优化银行业竞争环境,提高银行业发展质量,进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广大客户

  5月24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公告:鉴于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银保监会决定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为期一年,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托管包商银行业务。

  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商业银行实行严格意义上的接管。这种做法有法可依,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进而保护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下一步,还应建立全面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和退出机制。

  本次接管包商银行,体现了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对我国银行业长远发展和金融风险防范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

  首先,接管包商银行符合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可见,对问题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是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有法可依。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其次,接管包商银行重在防范风险。近年来,包商银行规模粗放扩张,资产质量明显下降,股权层面问题较多,风险隐患正在积聚。商业银行不同于普通企业,其风险具有特殊性和外溢性,对其处置牵涉到大量的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等,同时金融市场的舆论效应对市场情绪感染和风险传递会起到连锁反应。1998年6月份央行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海南发展银行直接关闭清算。相比之下,目前实行的接管更为稳妥,有助于稳定市场信心,防止由此发生挤兑等现象。

  再次,接管包商银行具有探索意义。尽管法律早有明确规定,但接管银行在国内并无先例可循,具体实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特别是被接管银行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既要考虑到原有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又要防范流动性风险和道德风险。法律规定,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5月26日,央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接管前5000万元以上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由接管组和债权人平等协商。包商银行同业负债多、收益高,如何处理好至关重要,市场高度关注。2018年一季度,央行完成对4000多家金融机构首次评级,其中8级至10级的高风险金融机构达420家。下一步,还应建立起更加全面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和退出机制。

  对普通民众而言,对监管部门依法接管商业银行应理性看待,充分理解监管部门实行接管的措施,目的是为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尽管存款保险对个人存款的保障上限是50万元,但包商银行被接管后,将对接管前的个人存款本息全额保障,各项业务照常办理,不受任何影响。对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同样也是本息全额保障。还要看到,我国银行业市场规模、营利能力居全球第一,近年来中小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较快,总体上风险抵御能力较强。对少数高风险金融机构实施接管甚至强制退出,发挥“优胜劣汰”作用,有助于优化银行业竞争环境,提高银行业发展质量,进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广大客户。

  对监管部门来说,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场沟通机制,及时公布相关工作措施、进度,稳定公众信心,更好地引导市场情绪和预期。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董希淼;本栏目话题由今日头条提供大数据分析支持)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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