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关键在“平等”二字,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应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坚决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17日在北京表示,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办案时更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实防止不该捕的捕了、不该诉的诉了。同日,最高检还发布了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
不该捕的不捕、不该诉的不诉,这本是司法的内在要求,是公正的应有之义。不论是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国有经济合法权益,都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目标。强调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其内在逻辑并不是因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发展不易”,而只能是基于平等保护的需要。经济上行期,企业发展迅速,经济效益普遍向好,对民营企业也同样要平等保护。
近年来,最高检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文件。2018年11月,最高检又发文进一步统一、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
多次专门就某一类人的司法保护制定意见、发文强调,当然不会只是出于对平等原则的重申。司法政策不同于立法,它并不是对现有法律的修订或调整,而只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强调在法律适用中应注意防止出现某种不同步。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若同案不同判、保护分先后,很容易造成司法公信的流失。对司法确定性的预期落空,“有恒产者有恒心”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比方说,作为司法原则的“少捕、慎捕”,在实践中常常被“以捕代侦”所替代。近年来,检察机关按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逐渐严格审查逮捕“必要性”,推动了审查批准逮捕理念从“构罪即捕”向“必要性逮捕”转变。但这种转变在实际的执行中,不可能完全同步。总有些办案人员对此有不同的办案标准,如有的检察官可能会认为,涉案的民营企业家常伴有外逃风险,为给自己免责,同时也为了更便于在羁押场所开展侦查,执行起来就变成了“可捕可不捕的,捕!”这种只顾自己办案方便,无视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当然是急需纠正的司法痼疾。
如张军检察长所言,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关键在“平等”二字,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应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坚决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平等”旨在纠偏,而非以平等之外制造新的不平等。这才是贯穿于司法始终的法治思维。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资深媒体人)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