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2019年01月18日 08:06   来源:北京日报   姚辉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旨在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15年以来,中央出台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对31个省区市开展了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并对部分地区开展“回头看”。

  近年来,北京市自觉紧跟中央步伐,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下大力气推进,提高了全市上下的思想、行动自觉,推动了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别是PM2.5浓度连年下降,增强了市民的蓝天幸福感,但与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为此,需要开展调查研究,以深入推进工作,推动首都绿色发展。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

  一是制度设计尚存不足。中央和本市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只对集中进驻督察做了原则性要求,未明确日常、专项督察。约谈、问询、取证、追责等督察手段缺乏直接的法律支撑。

  二是实践环节需要加强。因时间紧,调查摸排、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不深入,影响效果。督察本以“督政”为主,但有时偏重具体问题,与“督企”不分。结果运用不充分,对问题整改的复核力度、考核问责等惩戒手段跟进不够。

  三是“利剑”作用发挥不够。扬尘污染等管理问题、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问题,既有企业治污不力的原因,也有行业、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反映出压紧压实责任的作用需要加强。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做出相应改进。

  一是进一步明确督察定位。督察是“督政”,核心是督任务、进度、成效,察认识、责任、作风。通过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整改落实的督察,深挖问题背后的原因,查找责任单位是否不依法治污、履职尽责不到位。特别是针对“最后一公里”,将督察重心有的放矢地放在街乡镇,比如扬尘控制。

  二是进一步完善督察机制。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督察的组织、程序、权限、责任等,以规范督察工作,防止“一刀切”。建立集中(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互补、中央环保督察和市级环保督察交替、督察和整改互撑的体系,不断拧紧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原则上五年一轮(次)。对基层出现的“三烧三尘”等共性问题,研究建立溯责机制,督促行业部门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健全督察整改核验机制,问题不解决、责任不查清不放手。

  三是进一步强化结果运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量化问责规定》,对各级各部门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数量、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比例,实施“问题型”“结果型”问责,逐级问责分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研究制订《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问责同考核挂钩,实施“一票否决”。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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