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举措。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构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基础制度,实实在在推进了改革举措的深化落实。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赋予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范围。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同程度存在着“违法出台文件”“出台违法文件”的乱象,甚至出现“复婚不能办酒席”“职业资格认定复活”等“奇葩红头文件”的现象。这些文件有的曲解了中央精神,有的违反了上位法,有的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个人权利。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正在于从源头处规范权力的行使,从依据上杜绝违法行政的可能。此次出台的《意见》从四个环节着手建立完善文件合法的防火墙:在文件起草环节,编制主体清单,要求谁起草谁审核,明确“谁有权制定文件”;在合法性审核环节,规定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的方式代替审核;在事后备案环节,要求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群众可就处罚规定引用的文件依据一并提出审核建议,法院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核。从制度层面而言,《意见》的规定环环相扣,可谓是对违法文件问题的釜底抽薪。
权力的行使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法治规范制约。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正是要通过设置层层防线,杜绝权力依据上的不合法因素。就此而言,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将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进行到底,让全面深化改革永不止步,就必须在治国理政中坚持法治思维,这有赖于各级党委政府学懂悟透中央决策部署的宗旨和目的,抓住政策和制度的本质和真意,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有关各方面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对规范性文件等权力行使的依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合法合规,让党和政府的好政策既落到实处,又恰到好处。
(作者:丹杨,系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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