纾困资金的受益者是上市公司,减持股份回收资金的是公司股东,两类资金涉及的主体完全不同,对市场产生的效果也应区别看待。从长远看,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减持、回购,给纾困资金营造良好的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增加信息披露力度等
一面是多地纾困资金驰援股权质押比例过高的上市公司,企业自身也发布了“回购宣言”提振信心,另一面却是少数获得资金的公司公布创投基金股东清仓减持计划——最近某些被纾困企业的“不义减持”备受市场争议。
有观点认为,在上市公司困难之际,大股东利用减持发不义之财,因而救助企业纾困应先“治疗”大股东的“愚蠢”;还有人主张,大股东借用纾困利好,逢高大举“出货”,实际上由参与纾困的资金和二级市场投资者共同为企业纾困“埋单”,未来企业的发展能力堪忧。
目前,市场上多数创投股东的减持并未逾越现行法律法规。一方面,从股份解禁到其他股东之前的减持动作,多数创投股东的行为完全可以被市场预期,并没有过激举动或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这些减持也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详细列出了减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非同时间、一次性卖出。对于创投基金股东持有股份到期解禁,加入自由流通股队伍的行为,也无可厚非。从创投基金自身来说,虽然持股量巨大,但创投股东并非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仅属于财务投资者。
进而言之,纾困资金的受益者是上市公司,减持股份回收资金的是公司股东,两类资金涉及的主体完全不同,对市场产生的效果也应区别看待。回购和纾困的相关主体是上市公司,出于企业长远发展发行优先股、债券等方式回购股份,未来这些股份可能用于股权激励等企业发展战略。增持或减持的主体是股东,少数创投基金大股东作为财务投资者,实际上并不会过多考虑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减持退出是必然选项。
那么,备受市场诟病的“不义减持”是否就不存在了?也不能这么讲,特别是两方面因素值得深究。
一是目前A股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尤其是上市民企处于“一股独大”状态,大股东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家财产”甚至“公私不分”,即便有少数财务投资者参与其中,大股东的权力也不受太多制衡,造成增、减持由大股东说了算,公司回购的决定权实际上也系于大股东及关联方。这就有可能出现回购和“不义减持”几乎同时发生的后果。
二是少数创投基金股东没有明确披露完整的减持计划,减持通道过于单一,减持手法粗暴,影响市场预期。按照规定,企业上市前入股的股东至少要在上市1年后才解禁,在股份解禁后,减持计划才会提上日程。对于创投股东来说,与其等到纾困资金、回购利好来临之际发布减持计划,扰乱投资者情绪,不如在企业上市之初就披露完整的减持时间表,给投资者更加明确的退出预期。
从长远看,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减持、回购,给纾困资金营造良好的环境。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作出在纾困资金进入、公司回购计划发布期间,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等不应减持股份扰乱预期等规定;其次,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打破大股东“一股独大”状态,增加中小股东话语权,提高信息披露规范性,避免回购和减持等重大事件决定权过于集中;再次,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考核指标体系,减少由于年底集中财务考核带来基金股东集中减持的现象。同时,要增加信息披露力度,对于市场可预期的“清仓式减持”要提前披露减持时间表,根据实际妥善安排减持步骤,避免与市场不良预期形成共振,真正发挥市场稳定器作用。(作者: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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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