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开始为期半个月时间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了全流程规范。如疫苗质控达不到要求的公司将予以退市;受种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等。
在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余音未了”的背景下,疫苗管理法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这无疑形成了一种治理上的呼应。疫苗管理法草案除了新增条款,也将原有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的疫苗管理规定进行了统筹整合,由此形成一部专门的疫苗管理法规。这在提升法律层级的同时,也利于疫苗监管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为疫苗管理专门立法,对应着疫苗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更是因为现实中疫苗领域的失范现象多发,确实需要有更强的管理资源投入。如这次草案中的一些条款,强化疫苗上市后研究管理,编造生产记录等严重违法行为将被责令停产,确保接种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等,都能从长春长生疫苗安全事件中找到“出处”。就此而言,立法的现实纠偏意义显而易见。
保障立法对现实的反应能力很重要,但是也得看到,在疫苗问题上,长春长生只是诸多乱象的集中体现,其中很多问题,在以往的疫苗安全事件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暴露。那么,肯定立法对于典型案例作出及时响应的同时,也不得不让人深思,如果相关问题早一点得到正视和根治,或许就不至于让一家问题重重的疫苗生产企业一步步做大,直到发展到积重难返的地步才获得足够的公共性应对。
科学治理,不仅表现在事后能够“吃一堑长一智”,更体现在可以防患于未然,“不以事小而不管”的自我净化能力。无论是药品还是食品领域,从疫苗到奶粉,相关安全教训可谓不少。很多问题不能等到憋出“大问题”才能获得全方位的应对,对于那些与公共利益关切极大,容易引发系统性公共风险的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就应该提前筑坝,夯实疫苗安全底线。
在食药这类关系到民众基础性安全感的领域,很多管理经验其实是共通的,单个事件暴露的管理漏洞,也往往指向整个行业。这些都要求,在事后的教训总结和应对上,应该是系统性的、全链条式的,要能起到出一个窟窿堵十个窟窿的效果。
事实上,这些年大部制改革的方向也体现了“共抓共管”的思维。如国家整合有关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职责,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完成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集中统一;而最新一轮的机构改革更进一步,组建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种机构改革方向,其实为相近行业的管理,打通行政壁垒,实现教训、经验的共享,做到举一反三,提供了现实条件。
可以说,无论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还是呼应管理机构改革的初衷,公共治理都不能再停留在过去“一事一议”和“追着补漏”的层面,而更应多一点预见性和提前做功课的行动力。事前多治未病,事中多协同管理,事后多全盘式的反思和纠偏,公共治理的效率、公共安全感的保障,才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