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用来“公摊”的吗?

2018年10月31日 15:21   来源:东方网   蒋萌

  黑龙江哈尔滨市棚改安置小区东直家园的回迁户反映,他们的回迁房部分房屋公摊面积超大,一套建筑面积为108平方米的回迁房,使用面积只有54平方米。由于回迁协议约定的面积和实际建设面积有较大出入,不少回迁户还被要求补缴房款才能入住。

  商品房的公摊面积,一般包括楼道、电梯间、设备间、刚进楼的大厅等,甚至楼体外墙的厚度都算在内。这些面积虽然在名义上被业主共用,但说到底,没法用于私人起居,所以买房人都倾向于公摊面积越小越好。

  但开发商不这么想,开发商有自己的利益算盘。为了显得高大上,许多商品房的公用大厅、走廊被建的超宽敞,装修超豪华,这些隐性成本都要由买房人买单。与此对应的却是,购房者买到的“使用面积”常常处于“毛坯”状,还美其名曰“业主可以按自己的喜好与风格装修”。

  更让购房者胸闷的是,公摊面积怎么建、怎么算,购房者一没发言权、二是两眼一抹黑,给人一种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的感觉。算法有没有猫腻,公摊面积的精装修费用有无“虚报”,购房者只能哀叹“天知道”。开发商从中赚了多少,更成了“商业机密”。

  理论上,购房人可以用脚投票,选公摊面积小、使用面积大的房子。问题是,“天下乌鸦一般黑”,在公摊面积上算计购房人成了许多开发商的共同爱好,导致“矮子里面拔将军”,谁也好不到哪里去。本例中,回迁户连选择的余地都没有——老房子早被拆了,谈何博弈?回迁房一半面积“被公摊”,还得补缴不菲房款,有没有种“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凉与愤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商品房公摊面积之所以乱象频出、愈演愈烈,恰恰是因为现有法律法规对公摊面积上限、公摊面积与使用面积“同价不同质”等问题,没有说法,缺乏规范。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种状况还要继续下去吗?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记载,有个楚国人把珍珠装在精致的木匣里,到郑国去卖。有个郑国人觉得匣子漂亮,就买下木匣,却把珍珠退给卖家。这就是人们熟悉的“买椟还珠”,比喻抓次要丢主要。商品房公摊面积与使用面积从“椟珠同价”发展到“半椟半珠”,备受买房人质疑,住建部门不能再作壁上观。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公摊”的,规范约束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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