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贵定县德新镇官方微信公号发布了一则消息,对两名被问责的网格员分别处以了10至20条“蓝黄香烟”或等价安全食品的处罚。问责原因是:该镇部分行政村在脱贫攻坚中存在“非贫困户漏人”等问题。针对“通过罚买香烟进行问责”做法,德新镇工作人员表示,主要是为了慰问老百姓、拉近干群关系。“比如开群众会、到老百姓家走访的时候,会以发香烟等方式把群众召集起来,拉近与群众的关系”。(10月9日澎湃新闻)
尽管当地官员强调了“拉近干群关系”的初衷和用意,可无论依据相关党纪还是国法,“罚香烟、罚物”都不是一种合法的问责方式。而按照公职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问责方式,显然只能是无效的。
即使不考虑这一问责方式的合法性,仅从一般程序正义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不仅有违“罚没财物不得私用”的基本程序正义要求,也明显不合乎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拉近干群关系”当然应该,但如何“拉近”显然不能没有原则、规矩。
更不用说,从控烟角度来看,将“罚买香烟”作为一种公务问责处罚方式,并将所罚买的香烟用于公务活动中,同样也是十分乖谬的。2013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将香烟作为“拉近干群关系”的重要道具,显然与上述《通知》要求完全格格不入,也是对“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控烟要求、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
“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扶贫问责当然也不例外,否则,以“罚买烟罚物”这样不合法不守规矩的方式实施扶贫问责,势必不会产生应有的问责效果,而且这种问责方式本身,恐怕也应成为问责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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