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个人所得税修法,终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被提请审议。这是该法自1980年设立以来的第七次修法,而本次修法就是要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达到公平税负、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
从本意上来看,个人所得税就是政府通过累进税制的方法,调节社会各阶层的贫富差距,其基本原则是兼顾公平与效率,多得者多缴,少得者少缴,不得者不缴,从而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更加均等。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据统计,201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11966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9%。与此同时,近十余年来,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呈现出逐步缩小的趋势,基尼系数在2008年达到阶段性高点0.491后开始逐年回落,目前维持0.46左右。客观地说,个税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还是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个税设计上的不完善,导致个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和问题。一方面,个税总体规模太小,阻碍了个税调节功能的更大发挥。无论是占全部税收的比重,还是占GDP的比重,我国个税规模不仅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即使与世界平均水平来比也属于偏低行列。另一方面,个税的结构设置不利于工薪阶层,使得个人所得税逐渐演变成“工薪税”。比如同属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劳务报酬、稿酬等征税方式完全不同,偶然所得和投资所得统一适用20%的固定比例税率,对资本所得征税较轻、对劳动所得征税较重等。其结果就是,普通工薪阶层变成了个税的纳税主力。相比之下,高收入阶层的贡献率则明显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富裕阶层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所谓合理“避税”,少数高收入者甚至逃税漏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此次个税修法体现出诸多的创新性。这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草案首次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且按年来征税,同时将个税起征点从目前的月收入3500元提高到月收入5000元或年收入6万元;
二是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现行的社会保障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总的来看,此次个税法修订“提低、扩中、限高”的意图十分明显,而且在政策措施方面进行了多项创新。这样,通过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将有力地推动在社会各阶层中形成更加合理的税负公平,这对于进一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也大有裨益。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