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分可申诉 符合程序正义

2018年02月08日 07:48   来源:北京晨报   

  “历经二十多年,《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重新修订,于近日印发。《办法》要求校级及以上学生奖励应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明确开除学籍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新增学生申诉部分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月26日开始实施。如其中明确:要求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小学生不满处分可申诉。(2月7日《新京报》)

  ●点赞

  让处分更公正

  如果校方对学生的处罚不当,学生又无处喊“冤”,只能忍气吞声,这轻则会伤害其细敏的自尊心,往重里说,则有侵犯学生正当权利之嫌。就此而言,北京市在有关中小学生奖惩办法中新增学生申诉部分,其现实意义,不仅在于体现了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更折射出教育理念从校方管理本位向学生权利本位的积极转变,这对于养成学生的法治意识,以及促进和谐校园文化建设,显然都大有裨益。

  没有惩戒的教育,固然不是完整的教育。然而对于受教育者来说,比这更重要的,则是公正的惩戒教育。当下一些中小学对学生的处分,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对处罚学生的主体和程序予以明确,大多由教师“操刀”。由于处罚的分寸、尺度拿捏不当,一些当事学生对这种教师带有较强倾向性、主观性的处分并不服气,从而并不能发自内心地痛改前非。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实则体现出保障处分公正的程序正义:无论是赋予学生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抑或是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其目的,就在于在校方与学生间架设了一座理性沟通的桥梁,使当事人参与到处理程序中,进而力争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可见,这种平等对话与沟通,既能促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也保障其伸张自己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处分决定,当事人自然心悦诚服。

  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让学生喊“冤”,这其实就是教育者与学生之间一种良性互动。不言而喻,这样的互动,对于树立中小学生“人人平等”的文明理念、养成按规则程序办事的法治素养,都是大有好处的。这种教育理念的创新,值得更多教育部门借鉴。(屈正州)

  ●观察

  更符合现代教育发展要求

  新版《办法》相比现行办法有了不少变化,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及个性发展。这一修改,更符合现代教育的发展要求。

  在处分方面, 《办法》对处分的实施程序、撤销程序及认定主体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更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了学生申诉部分,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条款的设立,是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保障学生的申诉权,这也是在推进依法治校。

  如果学校对不守规则的学生没有相应的处罚权力,则学校威望难以树立,学生难以管理;而如果学校权力过大,学生维权困难,甚至无法维权,学校可以随便处分学生,则学生的正当权益也难以得到有力保护,甚至会被权力任性的学校肆意践踏。而以上两种极端情况,现在仍然存在于不少地方的中小学教育之中,甚至成了滋生各种教育问题,掣肘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

  受到处分的学生可以申诉,这就能对错误处分进行有效纠偏,避免学校变成校方的“一言堂”,通过疏通申诉渠道,也有助于让学校处分更少失误而变得更为合理也更为精准,从而才更有利于达到处分的惩戒效果。另外,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其本身也是对学生的一种法治教育,能够让学生认识到自己应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才有利于把学生培养成现代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而不是变成只懂唯唯诺诺却没有主见,不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奴才”。

  完善奖惩制度,是为学生行为定方圆,是让教育变得刚柔并济,这样才能避免教育过严或是过松而出现走偏。《办法》的修改就是在完善这个“方圆”,更有利于发挥教育的“刚柔并济”作用。(戴先任)

  ●评判

  利于更好地育人

  随着社会发展,原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形势,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正是顺应这一形势,为更好育人所做的一项良好举措。

  当下学生难管,是很多家长、老师的共同体会。实际上,这种“难管”很大程度上是由“代沟”所引起的,老师、家长不理解学生诉求,总一味地以成年人的标准、价值观来衡量学生行为,造成学生更多逆反心理,加重了管理难度。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形势发展,学生自身的世界观、价值观也受周围环境因素影响,一些不健康的观念、行为多多少少地给部分学生增添了负面影响。这导致部分学生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甚至不服从老师管教。形势要求,在管理学生上,无论是老师,还是管理方法都要与时俱进,以便于改进管理方法,使之更加科学化、有效化。

  对于孩子的教育,我们坚持鼓励、奖励为主,处分为辅。这次北京新修订的奖励和处分办法,就给违纪违规学生提供了申诉途径,利于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违纪违规后能够认识错误,并主动改正者,给予了其机会。这是学校教育原则的具体体现。(李洪嵩)

  ●意义

  推进依法治校

  过去,学校在对学生的处罚上,大都以老师和学校意见为主,极少听取学生的意见,不可避免地在处罚学生上掺杂一些主观因素,导致处罚不公平。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让学生有“冤”有处申,有“苦”有地儿诉。让教育和保护相结合,有效地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教育的人文关怀和最终目的,是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折射出法治的进步。

  首先,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保障了学生合法权益。

  近年来,学生和家长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利,学生管理领域法律纠纷不断。一方面,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另一方面,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学校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可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

  其次,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彰显了教育的人文关怀和最终目的。

  对学生进行处理、处分仅仅是教育的一种刚性手段,而非教育的最终目的。学生违纪处分在制度运行、功能发挥、目的达到后,学生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并公布,这是对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了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育人功能和育人价值。

  再次,学生处分申诉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影响,我国学校采用习惯性思维进行学生管理,导致处理、处分学生依据不足、程序缺失等现象时有发生。此次着眼于对学生权益的切实保护,对于学生处分告知、学生申辩和申诉制定进行了明确和完善,更加符合学生管理实际,更具操作性。依法治校同样也是对学生法治意识的示范,有利于权力博弈的过程、权利表达的过程中丰富教育契机与教育内容,提升学生的责任感,培养富有独立意识、具有民主精神的青年人。

  在此之前,我国高校已经有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新增学生处分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办法的下沉,符合当前的中小学生现状,也是一次好的示范。(丁慎毅)

  ●三言两语

  杜绝处分过滥,确保每一次惩戒和处分都做到“眼中有人、手中有爱、心中有数”。

  ——耿银平

  如果没有申诉渠道,学生有冤无处诉,就很容易出现冤假错案,对学生是极其不公平的。

  ——严政

  中小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不仅是对长期以来制度缺陷的完善,体现出一种健康和完善的治理思维,也是对学生权利的充分尊重,对现实需要的满足。

  ——罗立

  不可否认,有时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存在着了解不彻底、调查不深入,甚至以偏概全、道听途说的行为,这种处分不仅违背了公平正义,也给当事学生造成严重伤害。

  ——孙为

  申诉制度不只是学校规范管理方面的完善,也是教育理念的进步,更是法制建设的进步。

  ——刘剑飞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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