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只是解了眼前“渴”

2015年06月26日 07:42   来源:红网   岳乾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将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将其纳入刑法罪行。草案明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6月24日中国广播网)

  这是立法机关对我们社会日益严重而迫切的医患纠纷所作出的立法回应。立法明确了现有医患纠纷中某些“医闹”行为的刑事责任,强化了医疗秩序的严肃性与神圣性,应该说,有其现实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打击危及常规医疗秩序的聚众医闹行为,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

  但是,如果认为严惩“医闹”方即可根除或者缓解医患纠纷,这无疑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象,靠严惩“医闹”者解决不了“医闹”问题。

  多有论者指出,医患纠纷的症结在于现有的医疗体系的弊端,在于现有的药品流通及买卖机制的病灶,现有的医疗体系、药品流通及买卖机制不予以通盘的规划与调整,恐怕很难缓解、根治“医闹”问题。

  实际上,除上述原因之外,“医闹”现象之所以严重,还有一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因,即中立的医患纠纷申诉机制、协商平台阙如。

  医疗生矛盾、医患有冲突,这本不足怪。可以说,患者与医疗方不仅天然有相互依赖、信任的关系,也有天然的冲突与矛盾。从人性来看,患者总希望疾病能以最小的成本得到治愈,而现有的医疗水平却不能包治百病,对患者以及家属来说,当预期与现实产生落差时,埋怨、归罪于医疗方也是人之常情。再者,医疗既然是需要人来操作的,人的操作总会出现失误,在这种情况之下,医患之间出现矛盾也在所难免。由此而言,医患矛盾恐怕是一个在人类社会中相当普遍的问题,并非中国社会所独有。

  真正的问题在于,出现矛盾怎么办,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责任又如何认定?是选择信任与谅解,还是选择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是选择以暴力手段,还是选择通过中立的申诉机制、协商平台申诉、协商解决?不同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是导向暴力,还是导向和平化解。而医疗纠纷与“医闹”的分界实际上就在这里。

  在传统社会中,由于整体的社会环境及医疗环境因素,当医患矛盾发生时,患者方恐怕更多地选择信任与谅解。而在现代社会中,若机制健全,当医患矛盾发生时,患者或家属为维护自身权益,应选择通过中立的申诉机制、协商平台申诉、协商解决。但是,如果传统的信任与谅解已不复存在,中立的申诉机制、协商平台也付之阙如,或者患者对申诉机制、协商平台没有基本的信任,医患矛盾也就极易导向“医闹”,导向暴力行动。

  就此而言,我们社会当前医闹事件频出,可以说也是一个由社会转型所带来的难题。当前,当传统的医患信任与谅解逐渐消失,现代环境下中立的医患矛盾申诉机制、司法调解机制、协商平台尚未建立,或虽已建立但因种种问题尚未得到公众的信任,自认为权益被侵害的患者一方唯有以自己的方式维权,以暴力或群聚向医疗方施加压力,为自己讨个公道。实际上,正是这一缺陷激化了本有弊端的医疗机制所制造的医患矛盾,使其上升为“医闹”。

  所以,若不通过医疗机制的改革以缓解医疗纠纷,不通过建立、畅通中立申诉、调节机制,建立民众对中立机制的信任,以使医疗纠纷合法、理性解决,而只是立法严惩“医闹”者,非但解决不了“医闹”问题,还有可能使“医闹”问题更趋极端,不可不察。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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