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劝阻吸烟致死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死者家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1月23日《华西都市报》)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劝阻吸烟致死案”一审判决劝阻吸烟的医生赔偿吸烟者1.5万元,无疑是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纵容和助长了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不文明之风,打击了劝阻吸烟的正义之声。“劝阻吸烟致死案”二审改判劝阻吸烟的医生不承担责任,这实质上释放出了法治善意,达到了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的目的和社会价值。
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吸二手烟危害更大。在作为公共空间的电梯里吸烟,属于不文明行为。而且,在公共场所禁烟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背景下,郑州已经立法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换言之,在电梯里吸烟,在法律上属于一种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乘坐电梯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在电梯里吸烟这种不文明的违法行为,同乘电梯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利予以劝阻。从这个角度说,医生劝阻在电梯里吸烟的烟民,在主观上没有任何的恶意,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要求,履行的是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最关键的是,医生在劝阻烟民在电梯里吸烟行为的过程中,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而且,没有证据显示劝阻吸烟的医生,对吸烟者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相反,劝阻吸烟的医生在得知烟民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其积极施救。换言之,在“劝阻吸烟致死案”中,这位劝阻吸烟的医生,在主观、客观上都没有过错,其劝阻行为和老人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每一起司法案件都具有引导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判断的风向标式的意义。各级法院、每一位法官都必须严肃面对每一起司法个案,绝对不能以和谐为“挡箭牌”而做出“和稀泥”式、“各打五十大板”式的判决,让有意维护社会公德的人望而却步。司法审判必须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