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首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在我国正式施行了。按照环保税按季申报缴纳的规定,该税在今年4月1日至15日将迎来首个征期。与此相适应,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区、市)均已按法定程序出台了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而且初步识别和确认环保税纳税人33万户。
环保税的理念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上世纪三十年代提出,因而也被称为“庇古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征收环保税对于有效解决环境的负外部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早在1979年就由颁行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据统计,从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排污收费制度在保护环境中所发挥的作用似乎非常有限。由于收费的力度远不如税收手段,再加上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差,一边收费一边污染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尽快实现环境保护的“费改税”,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这既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的法治化和严肃性,也将使税收征收手段变得更为规范和科学。
不过,在当前企业普遍感觉负担较重的背景下,环保税的征收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甚至导致大批中小企业倒闭,也是民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根据环保税法,“费改税”后,征收种类和征收标准基本上是整体平移,比如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和之前的排污费征收方式一样,征收标准也和之前的排污费标准相当。征税范围则包括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其中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同时,还规定了对农业生产、机动车等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征环保税,这意味着环保税暂时不会涉及到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时排放的化肥和农药污染,以及驾驶机动车时排放的尾气污染。另外,税法还赋予了地方动态税额调整的自由裁量权。
即便如此,从短期来看,那些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会受到不小的冲击。特别是一些根据税法上限标准制定征收环保税的地区,必须尽早制定产业转型与人员疏解安置的预案。但长期而言,环保税的出台对企业的影响是正向的,对于企业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以及整个国民经济从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方式的转变,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此外,还需要提醒的是,环境保护实现“费改税”后,对政府环境监管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对于过去的收费制度而言,环保税征管相对复杂,对污染物排放监测专业技术要求高,必须借助环保部门的污染物监测管理能力。因此,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的工作协作配合是否顺畅,将会关系到环保税法的实施效果。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