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政府违规举债需强化地方监管

2017年12月25日 15:52   来源:光明网   何勇

  23日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受国务院委托,做《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出,对违规举债问题,相关地方通过终止或修改协议、撤销承诺函及提前偿还等方式整改253.5亿元;对其余283.69亿元违规举债余额,相关地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制定了整改方案。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事关总体国家安全。这决定了需要资金的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和方式融资举债,不能以政府的信用违法违规融资举债。否则,很容易形成财政金融风险隐患,一旦爆发将直接危害国家经济健康稳定良性发展,造成严重后果。

  今年以来,国家财政部和审计署加大了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这只“灰犀牛”的曝光、整改和处罚力度。3月24日,财政部对外通报了多起对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举债行为的问责处理结果,除责令限期整改,给予多名相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撤职等处分,严重的还进行了司法追责。12月22日,财政部又对外通报,江苏、贵州两省近期查实多起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除责令限期整改,还对71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不同程度处分。

  毫无疑问,这些是依法行政和遏制地方金融风险的必要之举。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第九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另一面,从目前曝光、整改和处罚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来看,基本上是国家财政部或审计署先提供线索,发函交由省级政府进行追责,几乎没有看到省市政府主动查处和曝光本省内的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实质上形同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实上,全国300多个地级行政区,2800多个县区,如果完全靠国家财政部和审计署有限的人力查处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线索,很容易让一些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担保行为逃脱监管和处罚,酿成风险。

  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坚决遏制和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蔓延,必须做好政府预算、用好每一分钱,从严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关键是要落实好地方责任,强化地方监管,不能一味依靠中央力量。省市政府、各级人大要主动加强对辖区内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监管,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依法问责到人,而不是等到国家财政部和审计署发现之后被动问责。对于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重的地区,还应当追究负有监管职责的上级政府、同级人大的责任,倒逼其强化监管。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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