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社厅相关人士称,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一时间,“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的话题引发热议。
如果自愿加班也算作加班,用人单位必须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就可能导致一部分人为了获取更多报酬而选择加班,但超强度的加班行为,不仅工作效率难以保证,还容易造成工作上的失误,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而对一些无法计件或量化考核的工作,甚至会出现员工“上班磨洋工、下班接着干”的怪现象,工作效率根本没有提高,用人单位却要为此付出更多的用工成本。可以说,“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的规定,有效遏制了员工“磨洋工”、投机取巧等不合理的现象。——丁家发
“自愿加班不算加班”这样的规定,或许不近人情。但是,也有一定的善意在里面。一方面,自愿加班,用人单位有权不给你发加班费;另一方面,当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时,一些劳动者就会因为这句话,不会去“自愿”加班;再者,当这种理念形成共识的时候,也有助于形成不擅自加班的氛围,甚至于消减加班文化带来的影响。其实,与其在“自愿加班不算加班”上纠结,不如在提升工作效率上下功夫。在工作时间内,将精力用在工作上,就有可能规避一些没有必要的加班。注意劳逸结合,不能等到身体被累病了累垮了才想到休息的重要性。——杨玉龙
规定明确“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究竟有多少人是“自愿加班”的呢?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给员工安排了超负荷的工作量,致使一部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不牺牲休息时间“被自愿加班”,对于这种情况,“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的规定就显得不太合理了。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还需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督,对让员工“被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予以处罚,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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