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单独成编有利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2017年12月19日 07:54   来源:深圳特区报   和静钧

  把人格权单独成编,至少可以解决几个关键性问题。比如,可以回答人格权与个人信息权的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次序问题,可以不再依赖于隐私权的路径,而把涉及隐私与敏感的个人信息权直接作为人格权处理

  在近日举办的2017年大数据合作与合规峰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提出立法建议,“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来,我国正紧锣密鼓地编纂民法典,按2016年时的构想,民法典由总则和分则组成,分则暂定为合同、物权、侵权、婚姻、继承等,分则多为身份和财产相关,隐私权、人格权、精神荣誉权、智慧产权等没在分则,而在总则中概括规定。201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时,在总则篇中新增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提出了“个人信息权”这一基本私权。个人信息权进入总则,是一次实质的立法飞跃。

  然而,在总则中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是基于什么法理逻辑的实质问题并没有得到恰当的回答,出现一个适用法律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个人信息的二元性。个人信息,尤其是敏感个人信息,涉及隐私权,是人格权。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在互联网时代又兼具财产属性,侵犯个人信息,表现为侵犯了个人信息权利人的财产权。以《刑法》(修正案七)为例,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这一刑法保护,指向的是个人信息的财产权,而非隐私权。

  至今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人格权的救济和财产权的救济是泾渭分明的。若把个人信息作为财产来起诉,是不可能主张精神赔偿的;而若作为人格权来起诉,就无法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个人信息的二元性,导致了“个人信息权”含义重叠与含糊,若只是简单概括规定于总则,并把个人信息权与人格权、隐私权并列起来,则个人信息权将只剩下财产权这一没有精神的外壳,显然是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之初衷的落空。

  因此,有关把人格权单独成编、列为分则的立法建议之提议,是值得鼓励的尝试。把人格权单独成编,至少可以解决几个关键性问题。比如,可以回答人格权与个人信息权的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次序问题,可以不再依赖于隐私权的路径,而把涉及隐私与敏感的个人信息权直接作为人格权处理。而作为财产属性的个人信息,则可以在分则“物权篇”进一步落实与确认,这对保护个人信息是相当有利的。

  个人信息权是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新移动网络技术条件下的产物,它是个发展的概念。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既不可能沿用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方式,也不可能在一部新的法律中获得全面的规定,需要持续更新换代。而一旦入了民法典,民法典修法的滞后性与长周期性,将会拖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更新步伐。一个更为理想的状态是,个人信息权既入民法典,也出民法典,单独立法,从而使其更好地与时俱进。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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