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个人信息应以必要为原则

2017年11月21日 08:13   来源:长江日报   马涤明

  连日来,媒体连续报道了全国各地多起政府及高校官网泄露居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案例。11月17日,有记者查询河北衡水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现,衡水市下辖的多个县区政府办和委办局在官网所发布的公示内容存在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现象,不仅涉及行政执法人员,还有普通居民和学生。

  衡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曹勇表示,一般不会公开个人信息,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不能公开。笔者支持该官员的说法。该公开的个人信息不作公开,有些工作就不好开展,比如一些获得政府特殊福利的人员或家庭,其信息不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就近乎空话,而只有姓名的公示是不够的。

  处理公民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并非找不到合理的边界,这方面既有相关法规政策可依,政府部门在执行中,也不难划定必要性与非必要性的界限。所谓必要性,就是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双重需要,少其一,都不能认为是“必要”。比如,一些居民、家庭申请享受政府保障房、贫困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其是否符合条件,除了相关部门审核,还要接受社区、工作单位乃至社会的监督,其个人信息就必须在一定范围或较大范围进行公示。如果信息公开不充分,比如所在社区、村以及个人身份证号等信息不能公开,公众就无法知道,被公示的居民是谁。

  究竟是个人信息保护重要,还是享受政府特殊福利更重要,当事人拥有选择权;如果认为享受福利更重要,那就得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作出一定的让渡。而站在官方和社会公众的角度上,公共利益必须受到应有的维护。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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