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地悲剧”须以改革破局

2017年12月19日 07:53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公布。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方案的出台,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环保困局,与所有的“公地悲剧”都是相似的,难以破局的原因在于责、权、利不明晰不对等,本应由污染企业承担的生态环境恢复成本转嫁给了公共财政——实际上最终是由公众负担。这是明显的责、权、利不对等造成的不公平,违法企业的责任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就会越发的肆无忌惮,身为受害者的公众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却还要替违法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经济后果,伤身、伤财又伤心。

  这样的困局,显然与大力倡导的生态文明建设背道而驰,破局势在必行。2015年1月,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施行,除了明确政府、企业的责任并制定了相应的问责措施之外,更赋予公众参与的权利,明确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同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相应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也于2015年12月紧锣密鼓地推出。由此,打破僵局不仅有了顶层设计,也打出了环环相扣、具体可行、行之有效的“组合拳”:明确了生态环境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与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初步形成了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保证了“史上最严”新环保法的“牙齿”足够坚硬。

  经过两年的试点,《方案》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及时汲取了实践中累积的经验,做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将此项改革由先行试点推向全国试行。其亮点主要有三点: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了市地级政府,二是设置“磋商前置”程序,三是每年要将改革工作情况上报,形成监督和责任机制。这是进一步巩固与扩展试点成果,也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凸显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心和力度。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的“两山论”为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确立了价值定位。践行“两山论”,就必须不断深化改革。 《方案》为打破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环保困局提供了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其意义不仅止于追究违法企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更在于藉此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根本转变发展理念,惟其如此,各种环保困局才能真正得以破局。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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