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岂能成为“坏话坑人”的报复工具(图)

2017年11月01日 11:49   来源:东方网   吴玲

  交了简历,通过了面试,25岁的程序员戴翔被新应聘的公司通知入职,然而因为原公司给他出具的一份离职证明上,记载了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最终被新公司拒绝。“公司同意离职,我也按照要求填写了离职单并且递交了代码文档,为什么离职证明会写上这样?”(10月31日《成都商报》)

  万万没有想到原单位的“离职证明”的一句话竟成了员工到新单位入职泡汤的致命的一句话:“在IT行业,程序员没做完项目就离职,对公司影响很大,因此用人单位都很忌讳。”新公司认为,尽管戴翔是经熟人推荐的,但他离职证明上的内容,还是让公司内部有些担忧。“我们无法保证他对公司和项目的忠诚度,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这个损失公司承担不起。”

  一份离职证明,能有效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资历、专业技能、经验水平,帮助劳动者有效获得就业机会。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次不愉快的辞职经历?原公司回应:“员工离职交接未完成公司只是陈述客观事实”。戴翔坦言,离职是出于对公司待遇和工作方式的不满,“公司办公环境太差、一直不给员工买公积金,说好的增加人手也迟迟没有落实。”而“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实际上是“交接的原因”,这其中就有打击报复的行为了。

  当今社会,入职辞职,犹如“来来往往一首诗”,这是人才流动是正常现象。俗话说,生意不成仁义在。员工离职,企业不应该“说”人家坏话,“离职证明”不能是报复的工具,“离间证明”,更不应该影响离职员工到新的单位入职。不利于员工入职的话尽量不说,“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这是明显的打击报复行为,“即便是其他行业,人家看了离职证明上的那句话,都会觉得你对工作不负责。”

  这家公司利用离职证明“坏话坑人”,于法于情于理不通。“源于小人心态”,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正如律师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这是从法律层面而言,但是从企业道德来说,“坏话坑人”成为劳动者就业的羁绊,都是企业打击报复员工的不道德行为,缺乏社会责任担当和人性化,是对员工,对社会不负责任的态度。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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