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人工智能本身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但绝不可能具有人类的理性诉求和表达,更不可能有积极的自我认知能力和情感、意念产生、输出机制。不会主张自己的人格权,更不会意识到自己的个人尊严和隐私。由此而论,“他们”只能是客体而不能飞升成为主体,更不可能获取法律人格甚或取代主体的法律地位。
今年五月,中国围棋职业九段棋手柯洁和阿尔法狗AlphaGo进行人机对决,最终以0:3败北,少年天才棋手输给了机器人,输得干净彻底,输得心服口服。
柯洁输了,也服了,但内心的痛苦却溢于言表。有人为此遗憾不已,有人为此振奋不已。遗憾者是典型的悲观主义者,认为机器迟早会超过甚至取代人类;振奋者是典型的乐观主义者,认为机器迟早会克服人的各类缺陷和弊端,成为新兴人类。
无论是悲观主义还是乐观主义,都过高抬升甚至神化了AlphaGo的地位。其隐含的前提不言而喻:人工智能必然超越甚至取代人类!
但从语义和逻辑层面而论,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人类通过科学手段和工具模仿、拟制自身的技术工具,目的是延伸、提高人类的能力、技能。此点决定了人工智能的价值前提和逻辑前提:它们有人的要素,但前面永远得加上“机器”的限定词;它们有智能,但永远不会逃脱“人工”的设计和编程。
从哲学层面而论,人工智能可以模拟情景,但无论是主体自我认知,还是价值体系构建和行为模式选择,都是人类意识、智慧的产物。人工智能很先进,可以做工、下棋,甚至成为性爱伴侣,卖萌、撒娇,体现了极高的智商,甚至还可能生成发达的智能开发、传承系统。但人工智能不可能迸发思想火花,不会考虑自身的存在价值,不会考量自身和外在世界处于何种关系,更不会想到人生的目的和意义这些终极性、永恒性价值命题。这些玄虚而抽象的问题,只有人类的智慧才能以神学、哲学的科学形态进行思考、探索。
此外,人工智能可以模拟情感,但不能生成感情涟漪。智能机器人可以开玩笑、聊天,甚至还会成为人类的玩偶甚至“配偶”,英国也出现了人类与机器人结婚的先例,日本更批量生产了大量的机器人“伴侣”。可惜,所谓的配偶、伴侣都得打双引号。因为,机器人产生于编程,是人脑的机械化移植和扩张,但它并不能如人类一样产生感情。不会因为母亲的归来而欣喜若狂;也不会因为恋人的离去而伤心欲绝,更不会在两情相悦的时候激情荡漾。它们可能通过程序组合成甜言蜜语,送上鲜花,温情表白,但它们的内心永远不会产生发自内心的深沉情感和矢志不渝的忠诚。
所以,人机大战告一段落,柯洁当着众多媒体哽咽哭泣。实际上,我认为柯洁应当尽快地释然和欣然:释然是针对胜败结局;欣然是因为AlphaGo既不会为失败而哭泣,也不会为成功而骄傲——因为,哭泣和骄傲是智慧动物如人类才有的特定情感表达。
这就必然引出一个问题:法律如何对人工智能进行定位?以民法而论,亟待考量和解决的问题就有如下三端:
首先,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新兴人类,获取人的法律人格?结论应当是否定的。近代以来,理性主义哲学体系对人格进行了高度抽象,最后通过拟制于民法典中予以沉淀、固化,其依据就是:只有具有诉求-回应-言说三大能力者,始能成其为“人”。人工智能本身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但绝不可能具有人类的理性诉求和表达,更不可能有积极的自我认知能力和情感、意念产生、输出机制。不会主张自己的人格权,更不会意识到自己的个人尊严和隐私。由此而论,“他们”只能是客体而不能飞升成为主体,更不可能获取法律人格甚或取代主体的法律地位。
其次,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智能、技能层面,人工智能可以炫世骄人,可以趋近无限可能,无论是数据分析,还是无人驾驶,抑或是高难度作业,都可远胜人类。但从民法角度考察, “他们”既不具备理性的判断能力,也不会有人类的自私自利或宽和温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讨价还价,可以在履约过程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他们”不是权利本体,甚至不能成为代理人,因为“他们”仅仅是一种媒介、工具,是遵循程序、指令而为的被动行为,不具备自我认知能力,更不具有独立为意思表示的能力。
再次,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基于上述分析,人工智能既无主体人格,也缺乏人的行为能力,自然就不存在独立的责任能力。 “他们”是忠实的程序执行者,如果导致使用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我们还得锁定生产商、销售商作为被告,这责任也只能是产品质量瑕疵所引发的侵权责任。
如果哪一天,你的机器人“伴侣”突然离家出走,自动消失,你不可能请求“她”回归家庭,也不能向“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这一点上,“她”和你的情感关联甚至抵不上你的爱犬。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