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理论发展的新篇章

2017年10月17日 16:59   来源:深圳特区报   杨 剑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方略由目标理念正式进入到了全面实施的阶段。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对实施法治、落实依法治国提出了系统、全面、具体的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共包含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论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阐述了一系列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论断、新理念,把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和法治纲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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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依法治国”开辟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在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上经过了长期而曲折的探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同时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目标。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现行宪法,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初步宣告了法制建设的重要地位。1997年9月,“依法治国”第一次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庄严载入宪法,也使“依法治国”有了长期性、稳定性的制度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方略由目标理念正式进入到了全面实施的阶段。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系统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经验,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对依法治国进行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党、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志,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这次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涵盖了依法治国各个方面,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依法治国绘制了新蓝图。可以说,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有关法治的决议、方针和举措,迎来了中国法治化的新时代,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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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十六字方针”明确了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基本纲领

  法治国家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作为现代社会一种最文明、最先进的国家模式和政治法律制度类型,它应当具有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称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维度明确了今后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

  文革结束后,党中央对错误的思想路线进行拨乱反正,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时的这个“十六字方针”拉开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帷幕,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形成和提出奠定了基础。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我国立法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性通过了刑法等7部重要法律。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现行宪法。其后,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经济法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表明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有与时俱进的新纲领来继续统率和发展法治事业。从性质上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表达的是一种法律文化,即对法律制度的重视和强调;而十八大以来提出的“新十六字方针”,则是以此前法律文化为基础,发展为对于法治文化的追求。法治文化是一个中性概念,中国古代即有“治国无法则乱”、“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奉法理念,强调法度约束、纲纪严明。由此可见原先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内容侧重于对法制的形式要求,没有进一步说明依法、执法的价值理念与精神内核。与之相对应,法治文化则是现代民主、理性思想的产物,有其价值上的判断,不论从制度到观念,都必须是包含和反映了人类进步的、先进的、优秀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制度构造。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对实施法治、落实依法治国提出了系统、全面、具体的要求。就科学立法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无法可依的状态得到了根本改观,但如何确保立法顺应社会发展规律,反映人民意愿,协调各方利益,分配公平正义,是当前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就严格执法来说,如何确保既定的法律能够被严格地贯彻实施,尤其是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严格依法行政,是法治理念对法律施行的具体要求。就公正司法而言,需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司法提供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后,法治的实现需要人们发自内心的信仰和尊崇法律,塑造守法光荣和守法有责的良好风尚,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可以说,从三十多年前的旧十六字方针到今天的新十六字方针,不仅是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的概念延伸,更是从基础建设到系统规划、全面展开的战略推进,从法律之治跃升为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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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得到进一步厘清和发展

  党和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重大政治问题,也是一个重大历史问题和理论问题。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在痛定思痛后深刻反省,中国共产党重新启程开始了对于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探索。早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后,邓小平同志又多次强调:党不要干预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全党同志要学会运用法律;党的政策不要同法律相抵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严格地遵守法律;严格执行党纪,反对党内特权。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始终坚持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同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彻底厘清了党和法治的关系。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在党与法的关系方面,十八大以来的另外一个重要理论创新就是将党内法规纳入到了整个法治体系之中。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把加强建设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提升到构建法治体系的高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共包含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体党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一员,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十八大以来关于法治理论的一系列思想、理论、经验、做法,体现了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认识的突破、手段的创新。这些新观点、新举措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性跨越,必将极大地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理论和制度基础。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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