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就是司法良心

2017年10月10日 09:13   来源:深圳特区报   和静钧

  深化司法改革,将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定会提振司法效率与质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完成各项试点工作,决定于今年10月起全面正式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这次以司法负责制为“抓手”,以切实提高司法办案效率与质量为最终诉求的检务机制改革,将对我国进一步深化与推进司法改革带来积极的深远影响。

  如何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质量,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改革的中心命题。众所周知,假如办案历时冗长,办案程序繁琐,办案进程拖沓,将极大削弱司法公正。“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甚至有法学家直言:“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们以惩罚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同样,办案质量低下,错案、冤案、假案充斥于司法活动中,还有谁会坚守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哲学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近几年来,我国检察院系统就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展开了多方探索和方式改革。如一些省市检察机关重视挖掘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的巨大潜能,把人工智能的客观精准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全业务智慧办案,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与质量。有的检察机关引入大数据应用服务,实现“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

  然而,“为提高效率而提高效率”的改革虽然取得了不俗的成果,但终究要回归到“谁办案”和“谁负责”的基础问题。没有解决“谁办案”与“谁负责”的问题,即便有再先进的办案手段,依然难免陷入办案公正的信任困境中。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设计,源自于2015年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要旨就是: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也要办案,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落实司法责任制,需要做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实行检察官终身负责制,首先得厘清检察官的权责,就得出台检察官权力清单。其次,谁是司法责任制的“检察官”?这一问题不搞清楚,检察官责任制就无从落实,实行员额制即是其题中应有之义。第三,检察官终身负责制下必然先有平台化和透明化的档案机制,这样才可以达到“终身可查”、“案件可倒查到底”。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系统耗时两年,已经于近期完成了编写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工作,员额制已经全面推行,平台化、数字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已经就绪。这些工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检察机关系统的推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除了以上三大配套系统之外,还需要更细微的数种“子系统”的配套。从权责平衡的角度出发,对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改革尤其重要,应使其尽量少受到行政干预,为独立办案提供支持。其次,关于检察官的绩效管理与考核,也应从有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角度展开,重点关注其业务办理情况,对其办案活动开展流程监控、诉讼监督、控告举报等。还有一点就是,检察官接案应建立“随机分配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配原则,铲除“人情案”等不良现象滋生的土壤,尤其是在“分案为辅”中应设置高标准和严程序,防止人为干扰办案。

  深化司法改革,将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不仅在检务领域,法院审判系统也在积极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就是司法良心,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定会提振司法效率与质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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