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关键是共有者法律关系

2017年08月04日 14:51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评论员

  8月3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消息称,近日市住建委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共有产权住房,即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简而言之,就是一套房子,政府和购房人各持有一定比例的产权,而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从而达到房屋的使用权完全归购房人,以此来满足家庭自住的需求。按照这一界定,北京市已建设销售几年的自住房被定位于拥有共有产权的性质,而最新的《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将替代自住房。

  根据来自北京市住建委的权威解答,共有产权住房制度通过合理定价,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可以有效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平抑房地产价格。而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北京市推出共有产权房政策也是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关键一步,对于稳定房价有着长远的影响。

  自从去年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楼市定位以后,各地楼市调控不断层层加码。联想起今年三月份北京市主政官员的话,“房价要是再涨,我这儿还有招”,大约共有产权房就是所谓的“招”中之一了。

  在房价已经高不可攀的北京,即便房价停止上扬,对于很多工薪刚需族来说,依然只能望房兴叹。而共有产权房的确给了广大刚需族一个可以想象的机会,如果定价合理,数量供应上能够满足基本需求,地理选择上能兼顾职住平衡,共有产权房当比之前的自住型商品房更人性、更惠民。

  其实,共有产权住房不是北京的首创。从2007的江苏淮安,到2013年前后的上海,全国各地都已经探索实施了多年。并且在2014年,住建部就明确提出过将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作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就这些年国内的探索来看,普遍地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厘清和解决。诸如:政府所占份额的合理性问题,到底是保障房性质还是商品房性质,针对中等收入群体还是低收入群体,为了平抑房价还是让“居者有其屋”,途径供给是开发商还是政府,定价如何实现弹性合理,如何避免像某些保障房真正需要的人排不上而开宝马奔驰者轻松入住,如何合理安排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问题等等。

  此外,作为个体的共有者,与力量强大的政府共有者,在占有、处分等问题出现分歧时,如何实现法律权利平等,也是要提前考量的问题。虽然共有产权住房因为探索的时间较短,短时间内还不会涉及到损坏、拆除等问题,但是将来如何保障个体共有者应有的法律权益,使之不因为力量的强弱差距,也不因为份额的大小差异,而失去法律公平正义的庇护,这是亟需重视的问题。

  质言之,对于公有产权住房,只有事先厘清共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妥善解决共有产权住房中普遍存在的那些问题,也才能真正使之成为老百姓安居乐业的压舱石、定心丸。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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