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责任边界在哪儿?

2017年07月25日 07:31   来源:深圳特区报   沈彬

  为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水平,不能过于强调片面、冷血的“规则意识”。拥有如此庞大基数的用户群,其产品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容错空间”,要设身处地考虑一下,未成年人能不能经受得起这种“诱惑”

  今年3月,上海一名11岁男孩破解了ofo共享单车机械锁,之后骑车上了公共道路,结果被汽车撞身而亡。日前,死者父母起诉ofo连同肇事方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将所有机械密码锁换为儿童无法轻易打开的锁具。

  未达到法律允许骑自行车年龄的未成年,偷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共享单车企业要不要负责呢?很多网友不客气地怼了家长的索赔要求:“偷了别人东西还怪别人锁质量差?”

  首先,就法律言法律,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交叉竞合”,主要应该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范围,在机动车、非机动车两方之间分配。而共享单车作为交通工具,如果存在“质量缺陷”,客观上成为事故的原因,也应在产品使用人的责任范围之内承担责任。

  目前,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负主要责任;而肇事司机负次要责任。显然,哪怕适用机动车撞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过错相抵原则,死者对悲剧的发生也要负相当大的责任。

  但反过来说,不能因为受害者有严重的过错,就全然不去审视共享单车的安全责任问题。虽然,死者未达到法定的骑车年龄,而且也不是ofo的用户,是破解了单车的机械锁后擅自骑行的。但是,作为一家提供上百万辆自行车的企业,应该尽到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安全责任。

  事实上,ofo单车的机械锁的确存在易被破解的问题,结果就是很多不满12周岁的儿童把ofo单车当成“大玩具”,在街头横冲直撞,成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当然,其中板子也应打向对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不到位、家长监护不力,但也不能说ofo单车就没有严重的隐患。这就好比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宜家抽屉柜致3名幼童死亡 ”事件,用户的确未按规定在墙上固定抽屉柜,但是,不能就此认定该产品就没有质量缺陷。

  所以,为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水平,不能过于强调片面、冷血的“规则意识”。目前,中国共享单车累计投放量超过1000万辆,注册用户超过1亿人次。拥有如此庞大基数的用户群,其产品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容错空间”,要设身处地考虑一下,未成年人能不能经受得起这种“诱惑”?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行业,其经营的法律属性、各方权利义务还有待厘清。应该防止走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把共享单车业务当成传统的“客运服务”,用户骑共享单车出了事故,就让公司大包大揽,这会造成严重的道德风险,会摧毁整个共享单车行业;另一个极端是,作为一个用户上亿的行业,完全无视自身应该尽到的安全保障责任,忽视机械锁、不实名登记背后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诱惑”和滥用。

  就本案而言,定分止争的关键点在于,法院最终是否认定ofo单车的机械锁构成“产品缺陷”。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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