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进程新挑战:大规模陌生人群治理

2017年07月24日 07:43   来源:北京日报   泮伟江

  原标题:大规模陌生人群治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新挑战

  大规模人群治理的一个新内涵

  随着社会转型和社会流动向广度和深度进发,中国逐渐进入大规模陌生人群治理的阶段,这是理解和分析当代中国法治问题的基本现象。此种现象对中国的法治模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并且更新了我们对法治问题的理解。这也是中国法理学有可能做出世界性贡献的基础,此前西方的人群治理都没有如此大规模人群治理的经验。这种大规模的陌生人群的治理,并不仅仅是指中国的城镇化过程,以及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形成工业化时代的大规模人群的集中居住的模式,同时还具有更深远的内涵和意蕴。

  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中国成功地解决长期困扰中国人的温饱问题。在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短缺经济时代,大量的问题都聚焦为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的满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问题,因此都可以通过经济的发展得到解决。但是当经济基础的制约被缓解后,当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物质文化需求被满足后,人民群众的需求就开始变得多元起来。需求的多元化带来了利益的多元化问题,从而给国家的治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也就是说,大规模人群治理的一个新内涵,就是人本身发生了变化,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元。

  传统的以社区内部纠纷解决为核心的法律难以承担这样的功能

  但这还不是中国大规模陌生人群治理问题的全部。大规模陌生人群治理的另外一个维度是,对人际交往地理空间限制的根本性突破。

  传统中国法律治理的经验,更多地偏向于小规模人群治理,强调的是在小型熟悉人群之间纠纷的解决。但大规模陌生人群的治理,向此种小型人群治理的法治经验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例如,传统的法社会学研究关注农村熟悉人群的纠纷解决问题,强调的是法律规则的分散性与差异性,即不同地区法律规则的地方性特征。但在大规模人群治理的社会中,不同地区人群之间,通过市场经济被更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商品的使用和消费,我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与商品的生产与销售相关联的保险公司、相关商品质量的监控者、质量标准的制定者等等陌生人之间产生的关系,可能远远超越我居住社区的某个或某些邻居们。

  我们可能与居住在同一社区的邻居们永远不发生实质性的关系,也丝毫不关心他们是如何生活的,他们的喜好与道德的倾向,但我们会关心我们使用和消费的商品的质量是否达标,是否隐藏着潜在的安全风险。传统的以社区内部纠纷解决为核心的法律难以承担这样的功能。这需要一种全新的,具备体系性特征的法律来承担此种功能。就此而言,法律系统构成了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世界”的基础架构之一。

  通过经济改革和全国性的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及交通、通讯、互联网等各种基础设施的架构,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超大规模的陌生人社会中。我们的身体虽然局限于某个具体的时空之中,但这些全国性甚至全球性的交通、通讯、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已经将我们相互连接起来,并且相互之间形成某种抽象的、肉眼不可见,但对我们的生活的影响却日益增强的相互关系。

  法律必须在“纠纷解决”的功能之外,承担起全新的功能

  此种关系的协调必然对法律的功能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从而要求我们发展出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因此,法律必须在“纠纷解决”的功能之外,承担起全新的功能。此种全新的功能就是远程陌生人相互信任机制的建立。在此情况下,熟人社会中个人之间的人格信任机制,必须升级为陌生人社会中个人对法律系统等抽象大型基础设施的信任。只有这种抽象信任的关系建立起来,远程的、抽象的陌生人之间才能够建立起正常的交往关系。例如,尽管某个具体的个人做了有损信任关系的事情,对我造成了伤害,但只要我对法律系统的信任没有被损害,我就可能继续维持原先的行动预期不变,维持原先的各种安排与计划不变。因为,出于对法律系统的信任,我倾向于认定此人的行动是个别现象和例外事件,在多数情况下,由于法律系统正常发挥功能,我依靠法律系统所建立的各种合法预期仍然是值得坚持的。在此基础上,具有充分自主性的,并且相互不透明的大规模陌生个体之间就有可能形成稳定的生活秩序。

  为了承担和实现这种功能,法律系统内部必须建立起某种程度的体系性和稳定性。法律的地方性因此变成了法律的第二位的特征,而法律的体系性,反而构成了法律的首要特征。这并不是说法律的地方性就不重要了。而是说,地方性必须在尊重体系性的前提下,才是有意义的。

  (作者为北航法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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