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徐玉玉案”激发的治理动力久久为功

2017年07月21日 07:18   来源:羊城晚报   朱昌俊

  19日上午,“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在临沂中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犯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月19日央视)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也领刑3到15年不等。这份顶格处罚的判决,终于为一年前的“徐玉玉案”画上一个可堪告慰的句号。然而,置于电信诈骗治理的现实语境下,“徐玉玉案”依然只是一个重要的节点。

  在“徐玉玉案”发生后的这一年中,围绕着电信诈骗治理,从制度跟进到执法行动,都展现了积极态势。如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致人自杀,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将从重处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以此有效降低了电信诈骗的入罪门槛;再比如,自2016年9月以来,全国电信网络诈骗已经连续10个月发案量下降。这些都反映出“徐玉玉案”作为电信诈骗的标志性案件,迎来了制度与治理的回响。

  不过,即便欣慰于“徐玉玉案”推动了一系列治理层面的“连锁反应”,也仍有必要意识到,对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终究无法毕其功于一役。一方面,不能只有像“徐玉玉案”这样闹出人命的案子,才能引起重视。相关部门对“徐玉玉案”的积极介入态度,还应继续导向常态化的治理联动。另一方面,电信诈骗背后的个人信息保护漏洞,仍待制度填补。

  “徐玉玉案”的主犯正是通过网络渠道非法购买获取包括徐玉玉在内的高考学生信息,才实现了“精准诈骗”。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电信诈骗,都是建立在大量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之上。因此,要真正根治电信诈骗,必须先得从源头上保护好个人信息。虽然今年3月,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已正式写入民法总则,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打信息泄露和贩卖的“内鬼”作出明确规定,但目前我们仍缺乏一部权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是着眼于对个人信息泄露进行根治所必须尽快完成的制度补缺。

  还要看到,随着治理的跟进,电信诈骗犯罪手段本身也在“进化”。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就指出,电信诈骗犯罪手段日趋专业化、智能化,地域性职业犯罪依然突出,黑灰产业不断变化升级。而近日举行的2017中国互联网大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论坛就透露,目前电话诈骗案件有所下降的同时,网络诈骗却出现新态势,占全部诈骗案件的比例,在某些地区已经高达80%以上。种种现实表明,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与预防,也需要与时俱进,从行动到制度,都必须“精准化”。

  一个标志性案件,理当推动整个社会的治理进步,这也是人们对“徐玉玉案”所寄予的朴素期待。就眼下看,无论是“徐玉玉案”所激发的治理动力,还是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都传递了正面的治理信号。这无疑是一个好的开始,但电信诈骗犯罪的根治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进步,都仍有长路需行。而“徐玉玉案”所彰显的推动意义,也得在更长的时间中才能得到最客观的检视。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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