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实名制”也要找准前提

2017年07月11日 09:16   来源:南方日报   王庆峰

  快递实名制作为国家行业标准实施已期满一年,执行情况如何?有媒体调查发现,尽管快递行业从业者大都知道快递实名制,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只有邮政EMS要求寄件人出示身份证,其他快递公司均“不勉强”发件人出示身份证,实名制被虚置。

  “快递实名制”缘起于2011年圆通杭州分公司发生快递包裹爆炸事件。公安部门指出,有不法分子利用快递行业监管漏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邮寄毒品、枪械等非法物品,或出于打击报复目的邮寄爆炸物或危险品等。基于公共安全,快递实名制在2012年已展开试点,2015年被要求“统一执行”,2016年《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正式确认“投递时,应核实收件人身份,按约定提供投递服务”。有一种看法认为,快递实名制遇冷跟相关法律效力不足有关,如2016年国家邮政局出台的这项规范,本质是部门规章,性质是行业指导标准,强制性和约束力有限。此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也需要注意快递实名制的提出有6年之久,6年效果同样不尽如人意,这大概已超出以法律效力作解释的限度,一种更可能的原因是快递实名制为“事件驱动型”的公共政策,它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与个人信息权之间的冲突。

  个人信息权是一项人格权。所谓快递用户中的个人信息权,是指快递用户对在使用快递服务时能够识别的个人信息所具有的支配、控制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快递用户拥有对本人信息被快递企业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权,以及信息做何用途、给谁用的决定权。从现实切入,消费者对快递实名制的担忧不无道理。一条快递单信息的流转需要经过多个环节,从商家到快递公司甚至到废弃处理,任一环节均存在信息泄露风险。事实证明,快递单的信息买卖已然形成黑色产业链,仅在2015年,有统计的全国快递企业重大信息泄露案就达43起,外流包含消费者个人隐私数据的订单有上百万张。考虑到大众对此话题的敏感度,他们不想使用真实姓名是可以理解的,而快递公司追求效率和利润,态度倾向于不置可否,再就是缺乏监管主体,快递公司和客户建立不起实名的自觉性。

  快递实名制如何能有效执行?一个关键方向是要处理好公共政策和个人信息权之间的平衡关系。原则有二:一是“权力法授”原则,国家机关实施公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快递实名制的实施还需要更高位阶的法律授权;二是比例原则,保护公共安全的同时要保障好个体利益,在所有达到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公民利益限制最少或侵害最小比例的手段,如“隐私快递单”,就是对个人信息范围作出限定,有效缩减了识别主体、搜集主体。从邮政部门的表态来看,下一步的发展方向是研发身份验证系统、实行信息分级处理等,在我看来这是对的路子。公共政策的目标推进应以尽量减少对个人利益的损害为前提,降低消费者对于实名制的抵触情绪,一项基础工作就是推进快递信息全程处于无死角保护下。

  与快递实名制不同,近年来电信、网络、火车票等诸多领域都推行实名制,但效果要好很多。这种差异或能提供讨论公共政策的一个角度,人们能接受某些领域的实名制,是因为实名制带来的收益要远大于非实名制成本。而快递在实名制上的不力,说明它对大部分人来说,降低安全事故的概率很有可能不及信息泄露的风险。况且,只要把开箱验货、验视盖章以及快件无差别安检做到位了,不是也能有效降低潜在安全风险吗?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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