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条例》提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组织编制地方课程标准和教材;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通知吸毒学生家长,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不得以此为由开除学籍,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6月29日《都市时报》)
对此一些家长坦言:不能接受。还有人认为,这是害了孩子。云云。笔者以为,“云南禁毒新规”规定:“在校学生吸毒校方不得开除”,彰显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保护。应该看到,这些未成年人吸毒的成因很复杂。有的孩子因家庭教育缺失而染上毒品,尤其是父母吸毒,孩子吸毒的几率将增大;有的孩子则是因学校管理不到位而走上吸毒之路。
如果在校学生吸毒,校方开除了之,那么不仅剥夺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保护,往往会把这些未成年人推向社会,走向越走越远的犯罪道路,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来看,“云南禁毒新规”的善意初衷良好,折射人性化关爱。
“在校学生吸毒校方不得开除”“云南禁毒新规”不但不是对贩毒吸毒的宽容,反而是有效的打击,更是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人性化关爱的一面。老子在《道德经》中描述过对待他人的一个正确态度:“善者善之,不善者也善之”。任何人都不可能十全十美,生活中难免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正如伟人毛泽东曾形象的比喻过:“不犯错误的是猪,犯错误不改的是死猪。”善待曾有不善者应该成为社会的雅量,人道主义的海量。法律善待“曾有不善者”体现了法治的良知和社会的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列宁说过:“年轻人犯错误,上帝都会原谅的。”如果因为中学生偶尔一次稀里糊涂的吸毒,而被校方开除,那么往往会把一个懵懂无知的孩子推向犯罪的边缘,不利于挽救他们。“在校学生吸毒校方不得开除”,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鼓励他们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