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能独立办案吗?

2017年06月28日 09:35   来源:人民日报   乙 智

  □应始终将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司法的技术手段,防范对其形成“路径依赖”,更不可本末倒置,认为人工智能可以代替人独有的司法活动

  智能语音识别录入系统、案件信息智能分析系统、裁判文书主题词库……今天,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正被广泛而深入地运用到各地司法实践中,成为司法改革的一抹亮色。

  人工智能运行的模式与司法推理模式存在极大的相似之处:提出需论证的问题,再确定具体案件事实的法律含义,进而对比适用法律规范,最终通过逻辑推演得出司法结论。正是基于此,人工智能的确为促进司法的公正、效率和便民发挥了巨大作用。例如,人工智能具有强大的记忆和检索功能,能为司法审判提供相对统一的推理评价标准,有助于司法作出一致性程度更高的判决;又如,人工智能不会受到人类情感、欲望等干扰,能更好规避人为主观擅断等情形。此外,人工智能还可以弥补人脑认识能力有限、记忆不准确、检索不全面等缺陷,解放司法者的部分劳动,提升其工作效率。立案文书智能生成、裁判流程智能监控等系统的投入使用,也的确给当事人带来了更多的司法便利和公开。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发挥的作用将愈发突出。于是有人提出,人工智能有朝一日终将替代人,机器人独立办案将并不遥远。

  事实真会如此吗?

  人工智能的确具备超强的计算、分析能力,但终究不具备人类特有的情感与道德伦理,这决定了人工智能可以在预设的事实、法律范畴中,推演出合法与否、罪与非罪等机械结论。但在如何认定证据真伪、衡量证明力大小,进行和解、调解等非判决司法程序等方面,则需要依赖司法者专业的法律思维和丰富的生活情感体验,这就决定了“人”的不可替代性。

  此外,正如法谚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不外乎人情。”对于法律目标的追求,绝不仅是其自身逻辑推理的周延和自洽,还应同时关注法律所承载的精神内涵和价值判断,这需要司法者对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兼顾,对社情民意的评判和回应,而这些都是人工智能无法完成的。

  由此观之,人工智能既发挥了巨大效用,也伴随着固有缺陷。因此,如何准确把握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角色定位,以更好地趋利避害,显得十分重要。

  事实上,我们应始终将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司法的技术手段,牢牢把握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防范对其形成“路径依赖”,更不可本末倒置,认为人工智能可以代替人独有的司法活动。惟其如此,才能既让人工智能成为推动司法前进的利器,也不至成为高悬于司法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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