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创新社会治理,增强社会自治共治、共建共享能力,公众参与是不能缺少的一环。如何充分运用包括微信在内的互联网这一新手段,疏通公众参与渠道,调动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创新社会治理、提升自治共治的重大课题
据报道,今年第一季度上海全市发出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只有5万多元,还有相当一部分奖励资金趴在账上“睡觉”,奖励的举报数目只有50件。为此,奉贤区启动微信举报小额快速奖励试点,只要举报属实,举报人最多自举报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就能拿到奖励。微信公众号“食安奉贤”自上个月开通以来,粉丝数量激增,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被逐渐点燃。而按照以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流程,举报人拿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最快也要半年,最长要一年,因此大大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必须吸纳公众参与。如何鼓励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是上海一直在探索的问题。微信举报小额快速奖励的探索,给我们带来许多有益的启示。
用互联网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同时,报告还提出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增强社区自治共治、共建共享能力。
创新社会治理,增强社会自治共治、共建共享能力,公众参与是不能缺少的一环。就拿食品安全治理来说,2009年6月 《食品安全法》 取代 《食品卫生法》 实施以来,在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完善食品安全体制、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突破,对于消除我国长期以来食品安全乱象丛生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仍频频发生。对此,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提升企业诚信等固然重要,但
面对成千上万家注册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难以计数的路边排档小店,仅凭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有限资源不可能实现监管对象的全覆盖,仅强调企业的自律和良心也难以杜绝。消费者作为政府权力的赋予者和食品安全的直接关系人,直接参与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既符合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理念,也有利于构建行政监管、法律监督、刑事制裁、公众监督相配套的严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我国食品安全不再成为国民的“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但要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绝非易事。《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为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新奖励办法允许举报人通过实名、隐名、匿名等3种方式举报。其中隐名举报,即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通过上述代码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发放奖励。但是,这依然不能打消举报人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担心。运用原来的一套办法,不仅程序繁琐,周期很长,而且个人隐私也无法保障。奉贤区试点的经验就在于能够运用微信这种互联网新媒介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调动举报人的参与积极性。
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治理创新
如何充分运用包括微信在内的互联网这一新手段,疏通公众参与渠道,调动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创新社会治理、提升自治共治的重大课题。由于还处于试点阶段,奉贤区的食品安全微信举报小额快速奖励目前仅针对无证照餐饮单位的举报,且累计奖励的金额有“天花板”———同一微信用户同日举报多户次的,第1户奖励30元,第2户奖励20元,第3户及以上奖励10元,日奖励累计不超过100元,每月累计不超过300元,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元。这与 《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所规定的奖励幅度相比,实在是“小额”。如何利用互联网加大奖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并将可奖励的举报对象逐渐扩展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乃至整个市场监管领域,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马克思曾断言:“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只要有超级利润,食品安全问题在任何国度都有发生的可能。对此,不少国家进行了公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探索。如美国 《行政程序法》 和 《自由信息法》 及“吹哨法案”均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公布和听证等程序予以了规定,对举报者予以保护和奖励,同时鼓励民众参与到监管政府法规实施及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具体监管之中,如成立第三方独立的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聘请专业人士参与执法监管、赋予公民公益诉讼权和完善集团诉讼制度。如何结合互联网时代的新特点,借鉴国际上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公众参与经验,是我们亟待加强研究的。
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具体的、实在的。如果我们在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都能够尝试像奉贤区这样的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那么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就会得到扎扎实实的推进。
(作者为国务院参事室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理事长、上海市公共政策研究会会长、上海市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