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下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时明确指出“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发挥好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加快推进军民融合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而言,培植“法治土壤”、蓄烤“制度热炉”、拧紧“法治螺丝”既是深度发展的驱动力,又是实现深度融合、快速融合“深水突围”的压舱石。
当前,面对我国社会经济重大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突出的实际情况,并在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严峻形势的倒逼下,社会经济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更需加速推进。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体制约束既不利于军工企业市场地位的确立,也不利于打破军事工业的封闭格局,短时间内难以形成“军民相互渗透、军民同频共振”的深度融合态势,还不能最大限度地动员和调动大量的优质社会经济资源来支持和保障国防建设,也不能最大限度地以军队共享共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富国强军双翼齐飞。显而易见,军民融合的深度发展既有利于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又能为军队战斗力添薪加火,是推动军事战斗力的“助推器”和“活力引擎”。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与世界其他军事强国相比,我国军民融合法治体系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到位、法治环境不完善、政策环境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决。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军情,只有在国家宏观上积极稳妥制定出保障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政策法规,在制度创新、政策支持和机构协同协作的共同推动下,军民融合才能实现“更好一些、更快一些”良性循环的发展状态。
强军强国重在奉法治,军民融合贵在兴法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推送发展的“桥”和“船”。配套完善、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法规制度,是助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又好又快的基本法治保障,也是确保军民融合“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三位一体的法治准则。只有形成依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才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各项工作稳步实施,切实提高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法治化水平;才能形成强大的战略执行力、政策推动力和法治保障力,最大限度挖掘军民融合发展的“深度潜力”。
制度法规越完善、越成熟,法治氛围越深厚、越浓烈。在推进我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过程中,立法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倡导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善用法治思维,就应彻底剔除人的“个性因素”和“恣意因素”,推动军民融合进入“法治时间”,步入“法治轨道”。但,思想上的革新除弊往往是最艰难的,急功近利势必“南辕北辙”。在破旧立新中培塑法治理念,需要一定的“成长耐性”,需要点滴积累,将法治意识内化为行为习惯,培塑起“军民一体、寓军于民”共同的法治理念,以保证与军民融合相关的制度法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保证承传接续的长远继承。比如,很多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已将“军民融合”写入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军民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据媒体报道,《军民融合促进法》立法已经提上日程,调研论证已经展开,步伐明显加快。
法治最能调动积极性,法治最能激发能动性。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来讲,法治是最阳光的文化。尤其是军民融合正处于战略机遇期,处在实现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过渡、进而实现跨越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深层次潜在的问题和矛盾错综复杂,执行法治方式既不能退避三舍搞变通,更不能冷眼旁观当“看客”,而应适应军民融合现实情况,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在辩证统一中优化法治决策。比如,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力度加大、程度加深、广度拓展的情况下,一定要强化底线思维,对军事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风险利弊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坚决规避军事机密泄露、军事绝密技术扩散等危机,防止出现为一时之利、一方之利导致“失控化”的倾向和危险。
法治文化是一种看不见的力量!深度发展需法规引领破瓶颈,要文化氛围强执行。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过程中,既要具体规范权、责、利、罚、奖等措施,也应主动推行法治文化环境建设,积极激发法治文化活力以形成正面效应,从而形成在军民融合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遵法、守法、护法的“热炉效应”。应根据现实情况和发展阶段,在树立法规制度“硬杠杠”形成硬约束的同时,也应加大法规普及、法治宣传、舆论引导等力度,使法治成为促进融合、推动发展的理念支撑和文化支撑,既强化军民对法治共同的信赖感、归属感和获得感,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开辟更为广阔的法治化空间,让国家优质战略资源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得到高效利用,形成军事实力和综合国力并驾齐驱的强大竞争优势。
(陈海锋,武警广州指挥学院政治部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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