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实现农业脱胎换骨

2017年06月01日 14:22   来源:南方网   张全林

  新华社31日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这一意见提出,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5月31日新华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模式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等。自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以来,我国在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做了大量探索与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一大批现代综合经营性农民合作社的迅速崛起,已经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路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应势而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呼唤规模化和标准化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要求农业生产必须面对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是这一生产组织方式的有效载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抓手和有效载体。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发展存在诸多的不适应,面临着诸多新矛盾、新挑战。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留守乡村的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谁来种地”问题日益凸显。在农民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明显下降,种植成本不断攀升,而粮食价格却在下滑,“怎么种地”问题也不容回避。为此,必须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才能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使之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新生力量,以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收益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义是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农业经营体系。其核心在于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样化经营主体,关键是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让务农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民”从身份概念转化为职业行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新,体现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就需要通过土地经营权托管、入股等方式,实现土地有序流转。而土地经营权流转又不能搞强迫命令、越俎代庖,这是对治理者智慧的又一次重大考验。在推进过程中,既要严防“非粮化”现象蔓延,又要保证提质增效,实现农户、合作社、企业三者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分享改革红利。

  意见提出了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市场导向、坚持因地制宜和坚持落地见效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这一目标,是农民的又一次解放,意味着农业和农民的脱胎换骨。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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